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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救援设计
3.7.1 客运索道必须进行应急运行设计和救援设计。
3.7.2 符合下列条件的索道或线路区段,宜采用垂直救援方式:
1 客车离地高度不超过100m时;
2 索道线路地形条件适合乘客疏散时;
3 索道线路气象条件允许时;
4 救援人员能从线路支架进入客车时。
3.7.3 垂直救援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救援设备材料应具有耐磨、抗腐蚀、抗老化及不易摩擦发热的性能。
2 救援设备的设计应符合人体工程学,不应对被救援人员造成伤害,并应符合操作人员的体力限度。
3 救援设备应便于安装和拆卸,并应设置防止意外开启的装置。
4 索道救援设备应进行现场适用性检验,并应验证更换设备或备件的兼容性;设备的使用、存储、维护、检查、测试及报废,应符合应急救援设备的有关标准规定和救援预案的要求。
5 救援设备应设有标识,并应保留完整清晰的使用说明。
3.7.4 符合下列条件的索道或线路区段,宜采用水平救援方式:
1 客车离地高度超过100m时;
2 索道线路地形条件不适合乘客疏散时;
3 索道线路气象条件不允许时;
4 索道线路中有难以进行垂直救援作业的障碍物时。
3.7.5 水平救援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水平救援方式的索道或线路区段,宜设置救援索道,救援索道应配置具有独立动力的驱动系统;
2 救援设备的尺寸应能确保救援作业的实施,容量宜按在救援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救援作业确定;
3 救援客车与线路客车的连接应方便、安全,并应便于乘客换乘;
4 救援客车应运行平稳;
5 水平救援设备宜安放在待救援位置上,但便于移动需要保管的设备,可放置在室内;
6 在救援客车及救护驱动系统之间应建立无线电直接联络系统;
7 救援设计宜配置夜间救援的照明装置。
3.7.6 对于条件特殊的索道,宜采用水平救援与垂直救援以及其他救援的联合救援方式。
3.7.7 在救援设计时,不应把乘客协助因素计入在内。
3.7.8 在救援设计时,应将救援作业的时间控制在3.5h内。
3.7.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次修订时,将原标准中回运设计和营救设计改为更为贴切的应急运行设计和救援设计。
应急运行是指当索道发生在长时间内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故障时,启动紧急驱动或救援驱动系统,把滞留在线路上的乘客运回站内。
救援是指当索道发生在较长时间内不能正常运行的故障而又不能在短时间内恢复运行时,采用救援设备把滞留在线路上的乘客救援至地面或沿线路直接运回站内或转移到附近支架的下车平台上,再通过支架爬梯回到地面,所采用的技术措施。
当索道发生在较长时间内不能恢复运行的故障时,采用应急运行方式将滞留在线路上的乘客送回站内,既省时又省力,还能更好地保证乘客的安全和减小乘客的心理压力,所以应该优先采用这种方式。救援只有在不能实现应急运行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要确保客运索道的安全运行,做到预防为主,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应急运行设计和救援设计是客运索道设计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3.7.2 由于在同一条索道会同时用到两种救援方式,本次修订对采用垂直救援的条件做了修改。
对于单线循环固定抱索器吊椅或吊篮式索道,由于客车的离地高度不大,其救援作业比较简单。根据国内一些索道的实践经验,将拉紧轮向站口方向移动,使大部分吊椅降落地面,未降落地面的少数吊椅,借助爬梯、安全带等简单的救援工具,便能实施垂直救援作业。
对于单线循环脱挂抱索器车厢式索道,由于客车的离地高度较大和客车的数量较多,救援难度相对较大。采用性能良好的,并由地上救援人员操作的缓降器进行垂直救援,整个救援过程会比较省时省力。
对于客车定员较多的双线往复车厢式索道,由于配备了乘务员,借助于性能优良的缓降器,在客车离地高度不大于100m的条件下,也能实施垂直救援作业。
3.7.3 为确保乘客的安全,本次修订时,新增了对垂直救援设备的具体要求。
3.7.4 对于单线循环脱挂索器吊厢式索道,在需要区段内设置水平救援系统,并配备救援客车。进行水平救援时,乘客由救援队员协助进入救援客车,将乘客转移到附近支架的下车平台上,再通过支架爬梯或外部设备回到地面。
对于双线往复车厢式索道,在承载索的上方,另外架设救援系统,并配备救援客车。进行水平救援时,乘客由车厢进入救援客车内,将乘客救援到站内。
3.7.5 为确保乘客的安全,达到最佳的救援效果,本次修订增加了对水平救援设备的一系列要求。
3.7.6 水平救援与垂直救援各有不同的优缺点,对于某些条件特殊的索道,例如建在海拔很高、天气变化无常和地形起伏很大地区的索道和需要跨越原始森林、湍急河流、建筑群或高压输电线路的索道,单纯使用一种救援方法,很难奏效,此时,就需要采用水平与垂直联合救援方式。
其他救援方式指采用外部设备,如移动式液压平台进行的救援。
3.7.8 本次修订时,根据欧洲标准以及对国内索道救援时间的调查,将救援作业的时间要求由3.0h延长至3.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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