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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线路设计
7.4.1 索道运行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脱挂抱索器索道,吊厢式不宜超过6.0m/s,吊椅或吊篮式不宜超过5.0m/s。
2 对于单线脉动式客运索道不宜超过5.0m/s。
3 对于固定抱索器索道,当客车定员不超过2人时,吊厢或吊篮式不宜超过1.1m/s,吊椅式不宜超过1.3m/s;当客车定员超过2人时,吊厢或吊篮式不宜超过0.8m/s。
4 用于滑雪的固定抱索器吊椅索道,1座或2座吊椅式不宜超过2.5m/s,3座或4座吊椅式不宜超过2.3m/s,6座吊椅式不宜超过2.0m/s。
5 高位拖牵式索道不宜超过3.5m/s;低位拖牵式索道不宜超过2.0m/s。
7.4.2 托索轮组和压索轮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托索轮和压索轮的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托索轮直径不宜小于运载索直径的10倍~12倍;压索轮直径不宜小于运载索直径的8倍~10倍。
2)对于拖牵式索道,当运载索直径不大于16mm时,托、压索轮直径不得小于200mm;当运载索直径大于16mm时,托、压索轮直径不得小于250mm。
3)对于采用大直径托、压索轮的拖牵式索道,当运载索在支架上的最大折角不大于17°时,直径不得小于运载索直径的40倍;当运载索在支架上的最大折角大于17°时,直径不得小于运载索直径的60倍。
2 托、压索轮应设置软质耐磨衬垫。
3 每个有衬托、压索轮的允许径向载荷,应按下式计算:
[p]=pD2d (7.4.2)
式中:[p]——每个有衬托索轮的允许径向载荷(N);
p——软质耐磨衬垫的比压,根据衬垫材料的性能P可取0.2MPa~0.5MPa;
D2——托、压索轮新衬垫绳槽底部的直径(mm);
d——运载索直径(mm)。
4 运载索在每个托、压索轮上的允许折角不宜大于4°。
5 托、压索轮组宜采用悬吊安装的调式结构。
7.4.3 托、压索轮组的安全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托、压索轮组中每个2轮组之间的内侧均必须设置挡索板,外侧必须设置捕索器。
2 8轮及以下托、压索轮组的两端和10轮及以上托、压索轮组的两端和中部,必须设置运载索脱索时索道能自动停车的监控装置。
3 在压索式支架上必须设置运载索脱索后的二次保护装置。
4 托、压索轮组两端头的挡索板的两端应设置导向段。
5 捕索器工作面的边缘应修圆,捕索器应保证脱索时不损伤运载索。
7.4.4 运载索在支架托索轮组和压索轮组上的靠贴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载索在每个托索轮上的最小靠贴力不得小于500N,并应按下式计算:
Pmin=500+50[d-(D1-D2)] (7.4.4)
式中:Pmin——最小靠贴力(N);
d——运载索的直径(mm);
D1——托索轮外轮缘直径(mm);
D2——托索轮新衬垫绳槽底部直径(mm);
(D1-D2)/2的值应大于d/3,且不得小于10mm,D1应大于新衬垫的最大直径。
2 运载索在每个托索式支架上的靠贴力不得小于下列数值:
1)索道匀速运行时,应为在该支架两侧较大1跨内的空索或空载索上,由0.25kN/m2风压而产生的作用力的1.5倍。
2)索道停运时,应为在该支架相邻两跨斜长之和的0.5倍的空索或空载索上,由0.8kN/m2风压而产生的作用力。
3 对于拖牵式索道的托索式支架,在空索状态匀速运行时,运载索在该支架上的靠贴力,当采用托索轮组时不得小于500N;当采用大直径托索轮时不得小于900N。
4 对于弦折角为负值的托索式支架,在最不利载荷情况下,运载索的拉力增大40%时,运载索不得离开托索轮。
5 运载索在每个压索式支架上的靠贴力,不得小于在该支架两侧较大1跨内的重索上,由0.25kN/m2风压而产生的作用力的1.5倍。
6 对于拖牵式索道的压索式支架,在空索状态匀速运行时,运载索在该支架上的靠贴力,当采用压索轮组时不得小于1000N,当采用大直径压索轮时不得小于1800N。
7 当运载索的最小拉力减小20%,有效载荷增大25%时,运载索不得离开压索轮。
8 对于采用托索与压索组合轮组的支架,当运载索在该支架上所受的向上和向下的合力为零时,每个托压索轮上的最小靠贴力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在其他情况下,运载索不得离开联合轮组中靠贴力较小的托索或压索轮。
7.4.5 支架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采用脱挂式抱索器的索道,当运载索俯角出站时,站前第一跨的运载索宜导平,且站前第一跨的跨距不得小于最大制动距离的1.2倍。
2 运载索的最大倾角不得大于45°。
3 对于客车均匀分布的单线循环式索道,当一个跨距内有数辆客车时,重载索与空载索在该跨端部的倾角之差不宜大于0.15rad。对于脉动式索道,重载索与空载索在该跨端部的倾角之差不宜大于0.225rad。
7.4.6 客车底面的离地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椅式索道不宜大于15m。当索道线路每侧凹陷地段长度,不超过200m时可达20m,不超过50m时可达25m。
2 吊篮式索道不宜大于25m。当索道每侧凹陷地段长度,不超过200m时可取30m,不超过50m时可取35m。
3 吊厢式索道不宜大于45m。当跨距内吊厢不超过5辆时,索道每侧凹陷地段的离地高度可取60m。
7.4.7 拖牵式索道的线路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拖牵式索道的线路配置,应满足不得将乘客向上拖起离开拖牵道的要求,但紧急制动时可不受此限。
2 低位拖牵式索道的水平长度不宜大于300m。
3 对于低位拖牵式索道拖牵道的向上纵向坡度,当乘客握住运载索上的把手时,不得大于25%;当采用拖牵座时,不得大于40%。
4 对于高位拖牵式索道拖牵道的向上纵向坡度,当采用单人拖牵座时,不得大于60%;当采用双人拖牵座时,不得大于50%。
5 拖牵式索道的拖牵道不宜有纵向向下坡度。
6 拖牵式索道拖牵道的横向坡度:当采用单人拖牵座时,不得大于10%;当采用双人拖牵座时,不得大于5%。
7.4.3 本条对托、压索轮组的安全装置做出了规定。第1款~第3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在托、压索轮组的内侧均设置挡索板是为了防止钢丝绳向内脱索,外侧设置捕索器是为了避免钢丝绳脱索造成安全事故。
2 在8轮及以下托、压索轮组的两端和10轮及以上托、压索轮组的两端和中部,设置运载索脱索时索道能自动停车的监控装置,是为了监控索道运行情况,一旦发现有脱索情况立即停车,杜绝索道事故的发生。
3 在压索式支架上设置二次保护装置的作用是当运载索脱索并越过捕索器后,能有效地捕到运载索,并使索道自动停车。二次保护装置不仅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且还能减少脱索后恢复索道正常运行的工作量。
7.4.5 本条对支架配置做出了规定。
(1)对于采用脱挂式抱索器的索道,规定当运载索俯角出站时,站前第一跨的运载索宜导平,且站前第一跨的跨距不得小于最大制动距离的1.2倍,是为了防止挂结失误的客车冲出支架滑向线路,造成重大事故,同时也便于将挂结不良的客车低速运回站内。
(2)本次修订时,增加了对于脉动式索道重载索与空载索在该跨端部的倾角之差限定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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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术语
- 2.2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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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线路和站址选择
- 3.3 净空尺寸
- 3.4 支架设计
- 3.5 站房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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