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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牵引计算与驱动装置选择
5.3.1 牵引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4.1条的有关规定。
5.3.2 运载索在托、压索轮组上的阻力系数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无衬托、压索轮组,动力运行时宜取0.015~0.025,制动运行时宜取0.01~0.015;
2 对于有衬托、压索轮组宜取0.03~0.04。
5.3.3 运载索的最小拉力,应按下式计算:
Tmin≥C3Q (5.3.3)
式中:Tmin——运载索的最小拉力(N);
C3——运载索引索最小拉力与重车重力的比值。选用四连杆重力式或弹簧式抱索器时,宜取10~12,选用鞍式抱索器时,宜取8~10;运输能力大、高差大或车距小时宜取小值,反之宜取大值。
Q——重车重力(N)。
5.3.4 驱动装置的选择,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4.4条~第4.4.7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驱动装置宜采用卧式结构;
2 在多传动区段索道中,宜采用一台卧式驱动装置同时传动两个区段的方式。
5.3.1 对于单线循环式货运索道的牵引计算或线路计算,通常把货车集中载荷折算成均布载荷进行计算。
5.3.2 阻力系数取值时需要注意,货车随运载索升降起伏,导致部分能量损失,因此,阻力系数与索道侧形之间存在一定关系。对于动力型索道应当考虑侧形对阻力系数的影响:侧形复杂时取上限值,侧形平坦时取下限值 线路上有压索轮组时亦取上限值。
单线货运索道有采用有衬托、压索轮组的发展趋势,因此,本次修订时,根据国内外单线循环式客运索道阻力系数资料,取f0=0.03~0.04。
5.3.3 本条对运载索最小拉力做出了规定。
(1)确定运载索最小拉力一般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限制运载索在集中载荷作用下产生的弯曲应力值,以保证运载索的具有一定的工作寿命;
②限制运载索在货车集中载荷作用下的挠度,以保证货车平稳地运行;
③保证运载索在驱动轮上不打滑。
(2)不同条件下C3值的选取说明如下:
运输能力较大是指运输能力大于150t/h的单线索道,这时C3取小值是为了适当限制运载索的直径;高差较大时,运载索在下站站外的倾角较大,经2跨~3跨后运载索拉力就显著增大,即运载索的最小拉力区段的长度很短,因此C3亦可以取小值;车距小于100m时可视为车距较小,此时线路均布载荷较大,运载索的拉力就逐渐增大,即运载索的最小拉力区段的长度较短,因此C3取小值。对于不同条件组合的场合,可通过分析判断确定C3的取值。
5.3.4 本条对驱动装置的选择做出了规定。
1 卧式驱动装置结构简单、站房高度小,具有减少运载索弯曲次数、提高运载索的工作寿命及减小阻力等优点,在工程中得到普遍应用。
2 选择卧式单轮双槽驱动装置同时传动两个区段,与两个区段单独设驱动装置的方案相比,具有以下优点:减少一套驱动装置和相应的辅助设施,配置紧凑,因此设备费用大大降低;在相同负荷情况下,改善了驱动装置的运转状况;不需采用特殊装置就可使索道的两个传动段达到同步的目的。
同时传动两个区段的单轮双槽卧式驱动装置曾在辽宁省华铜索道、云南省会泽索道和福建省潘田索道工程中得到应用,使用效果良好。由于两个传动段组合的负荷特征不同,共有4种不同的组合情况:
(1)两个区段均为制动运行。
(2)两个区段均为动力运行。
(3)第一区段为动力运行,而第二区段为制动运行。
(4)第一区段为制动运行,而第二区段为动力运行。
判断4种负荷组合是否适用联合驱动方式的依据是,运载索在驱动轮两侧的拉力比是否符合抗滑要求。有关不同负荷组合情况下抗滑性能的详细分析,可参阅《同时传动单线索道两个区段的双槽卧式驱动机》(《起重运输机械》1979年第三期)。
分析计算表明,在上述(3)、(4)两种负荷组合情况下采用联合驱动方案时,驱动装置的功率大大降低。以潘田索道为例,联合驱动方案用一台功率为70kW的电动机,而采取独立驱动方案时则需功率各为95kW的两台电动机。在(1)、(2)两种负荷组合情况下,因为最不利的线路载荷情况和功率备用系数没有重复计入,所以,联合驱动方案主电动机的功率并不是单独驱动方案功率的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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