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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牵引索、平衡索、救护索与有关设备
6.3.1 牵引索、平衡索和救护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线接触或压实股同向捻带绳芯的股捻钢丝绳;
2 宜选用出厂前经过预拉伸的钢丝绳;
3 宜选用镀锌钢丝绳。
6.3.2 牵引索、平衡索和救护索的抗拉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牵引索、平衡索和救护索的抗拉安全系数时,应计入索道正常启动或正常制动时的惯性力;
2 牵引索、平衡索和救护索的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6.3.2的规定。
6.3.3 牵引索、平衡索和救护索的编接与拉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衡索、无极缠绕的牵引索和救护索的拉紧,应采用重锤或液压拉紧方式;
2 采用重锤拉紧方式时,宜设置防止牵引索重锤快速移动的阻尼装置;
3 双牵引索道的每根平衡索,应采用单独的拉紧装置分别拉紧;
4 双牵引索道的牵引索应分别设置调绳装置。
6.3.4 导向轮和托索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向轮和托索轮应设有软质耐磨衬垫;
2 导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3 托索轮的直径,不宜小于牵引索直径的12倍和救护索直径的10倍;
4 牵引索或平衡索在每个托索轮上的允许折角和允许径向载荷应符合本标准第7.4.2条的规定。
6.3.2 本条对牵引索、平衡索和救护索的抗拉安全系数做出了规定。
1 由于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的启动和制动比较频繁,因此,在计算牵引索、平衡索和救护索的抗拉安全系数时,应计入正常启动或正常制动时的惯性力。
2 欧洲标准规定,无客车制动器单牵引索道牵引索的抗拉安全系数,比有客车制动器的提高20%。因此,有客车制动器单牵引索道牵引索的抗拉安全系数仍为4.50,将无客车制动器单牵引索道牵引索的抗拉安全系数提高到5.40。
无极缠绕的救护索,在运行时重锤减轻,其安全系数为4.50;在停运时重锤加重,其安全系数为3.30。
6.3.3 本次修订根据欧洲标准,规定了结冰地区索道停运状态下,在考虑风荷载和冰荷载的作用时,牵引索、平衡索和环形救护索的抗拉安全系数值。本条对牵引索、平衡索和救护索的编接与拉紧做出了规定。
(1)设置防止牵引索重锤速度过快的阻尼装置,是为了提高索道运行的平稳性。
(2)双牵引索道的牵引索分别设置调绳装置后可以减少牵引索的截绳次数,使客车在站内准确停靠,也可以使双牵引驱动机的受力更为均衡。我国自行设计的双牵引索道如长江索道、鹿泉索道、衡山索道都设有调绳装置,后两条索道的调绳装置使用效果很好。因此,本款规定了设置调绳装置的要求。
6.3.4 本条对导向轮和托索轮做出了规定。
关于牵引索托索轮的直径,瑞士规定不得小于牵引索直径的10倍,苏联规定不得小于牵引索直径的15倍,通过分析比较,本标准采用了与欧洲标准和国际缆索协会OITAF文件一致的不宜小于牵引索直径12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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