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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工程验收
9.3.1 索道试运行结束后,可进行工程验收。
9.3.2 索道工程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9.3.3 索道工程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1 全套施工图及设计说明书;
2 设计变更通知单;
3 主要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4 重要焊接部位的焊接试验记录;
5 机电设备和钢丝绳出厂合格证;
6 索道竣工测量成果;
7 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8 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工程验收备案文件;
9 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文件;
10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1 各种套筒的试验记录、操作记录、检查结果和分布位置;
12 牵引索或运载索的编接记录;
13 承载索、牵引索或运载索的挠度测量记录;
14 客车制动器的制动性能试验记录;
15 索道试车记录。
9.3.4 客运索道在有关责任方验收合格并试运行期满后,应进行安全检验,应在通过安全检验并取得运营许可证后正式投入运营。
9.3.5 货运索道应在工程验收后投入运营。
9.3.4 本条是新增条文。客运索道为特种设备,因此,要由政府监管部门和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验,检验通过取得运营许可证,才能正式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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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 术语
- 2.2 符号
- 3 索道工程设计基本规定
- 3.1 风雪荷载
- 3.2 线路和站址选择
- 3.3 净空尺寸
- 3.4 支架设计
- 3.5 站房设计
- 3.6 电气设计
- 3.7 救援设计
- 4 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工程设计
- 4.1 货车
- 4.2 承载索与有关设备
- 4.3 牵引索与有关设备
- 4.4 牵引计算与驱动装置选择
- 4.5 线路设计
- 4.6 站房设计
- 4.7 保护设施
- 5单线循环式货运索道工程设计
- 5.1 货车
- 5.2 运载索与有关设备
- 5.3 牵引计算与驱动装置选择
- 5.4 线路设计
- 5.5 站房设计
- 6 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工程设计
- 6.1 客车
- 6.2 承载索与有关设备
- 6.3 牵引索、平衡索、救护索与有关设备
- 6.4 牵引计算与驱动装置选择
- 6.5 线路设计
- 6.6 站房设计
- 7 单线循环式客运索道工程设计
- 7.1 客车
- 7.2 运载索与有关设备
- 7.3 牵引计算与驱动装置选择
- 7.4 线路设计
- 7.5 站房设计
- 8 索道工程施工
- 8.1 一般规定
- 8.2 钢结构安装
- 8.3 线路设备安装
- 8.4 钢丝绳安装
- 8.5 站内设备安装
- 9 索道工程试车与验收
- 9.1 试车
- 9.2 试运行
- 9.3 工程验收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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