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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使通信线路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保证通信光(电)缆线路工程建设中的材料、施工和竣工验收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陆地新建通信线路工程及改建、扩建通信线路工程的验收。

1.0.3  工程中使用器材的程式、规格、质量等应符合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器材。

1.0.4  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度(含7度)以上地区进行通信线路工程建设时,应按设计要求考虑通信设施的抗震性能。

1.0.5  通信线路工程的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规范基于现行国家通信行业标准《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 5121-2010修订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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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GB5117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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