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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水底光(电)缆保护


8.3.1  光(电)缆通过河堤的方式和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电)缆在穿越土堤时,宜采用爬堤敷设的方式,光(电)缆在堤顶的埋深不应小于1.2m,在堤坡的埋深不应小于1m。若堤顶部分兼为公路时,应按设计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当达到埋深要求有困难时,也可采用局部垫高地面的方式,光(电)缆上垫土的厚度不应小于0.8m。河堤的复原与加固应按河堤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2  穿越较小的、不会引起灾害的防水堤,光(电)缆可在堤基下直埋穿越。

    3  光缆不宜穿越石砌或混凝土河堤。

8.3.2  靠近河岸部分的水底光(电)缆应按设计要求采取相应的加深埋设、覆盖水泥盖板或水泥砂浆袋、采用关节型套管、砌石质光(电)缆沟等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

8.3  水底光(电)缆保护

8.3.1  防洪堤坝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不能因为光缆穿越而破坏其原有的防护能力,给防汛工作带来困难或危害。同样,光缆在通过堤坝时也不能降低要求,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光缆安全可靠。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不穿越防洪堤坝。

    穿越较小的、不会引起次生灾害的防水堤,光缆在堤基下直埋穿过时,应经河堤主管单位同意。

    光(电)缆必须穿越石砌或混凝土河堤时,其穿越位置与保护措施应与河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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