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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进行光(电)缆和器材检验时,应有建设方代表或监理方代表和施工方代表同时在场。

3.1.2 光(电)缆和其他线路器材的程式、规格、型号、数量等应符合设计规定。光(电)缆、硅芯塑料管的随盘出厂资料及其他线路器材的出厂资料应齐全,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厂方提交的产品测试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线路器材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1.3 光(电)缆和设备及器材应进行外观检查,包装应完整,外包装应标注程式、规格、型号和数量。

3.1.4 缆线外包装和外护套应完整无损,光(电)缆端头及硅芯塑料管端头封装应完好。

3.1.5 光(电)缆开盘检验时应核对光(电)缆的实际A、B端别,并在缆盘上正确醒目的标注。

3.1.6 光(电)缆及其他线路器材经过检验后应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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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GB5117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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