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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废水、废气系统的调试可按单机调试、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的程序进行。

9.1.2  单机调试、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由施工单位完成。

9.1.3  调试应编制调试方案,并应报送审核批准。

9.1.4  调试结束后,应将完整的调试报告移交建设单位,调试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概况;

    2  试运转条件;

    3  保证项目设计值及实测数据;

    4  管道试压记录、风管严密性及强度测试记录、电缆绝缘测试记录,水泵、搅拌机、减速机、风机电机运转检查记录、自动阀开关检查记录、各类仪表测试检查记录、塔或槽内部检查记录、药剂注入泵性能检查记录。

9.1.5  调试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及其相关管道、阀门安装完毕,压力试验合格,且记录签字齐全;

    2  调试所需的水源、电源、气源、检测仪表、安全防护用具应到位,并符合要求;

    3  调试人员应熟悉系统组成及相关技术文件,掌握设备调试操作规程;

    4  洁净室(区)的各类配管配线应已完成,并应通过单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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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废水废气处理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113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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