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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9.3.1  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在单机调试合格后进行。

9.3.2  废水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及主要部件的联动应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协调、正确,无异常现象;

    2  多台设备并联运行时,各单体设备的运行流量应均衡一致;

    3  系统处理流程应符合工艺、水力设计要求;

    4  系统连续正常运行时间不应少于72h。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仪器仪表检测,核查调试记录。

9.3.3  废气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总风量及风压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系统风量平衡后,末端风口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仪器仪表检测,核查调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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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废水废气处理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113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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