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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露天矿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疏干排水设计,应根据经评审、备案的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经评审、备案的勘探地质报告编制。

3.1.2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 12719和矿山防治水要求,应对水文地质勘查资料可靠性和水文地质勘查程度进行分析评价。当水文地质勘查资料不能满足疏干设计要求时,应提出水文地质补充勘查要求。

3.1.3  当地表水对地下水疏干有补给影响时,应对地表水系采取改道、防渗、堵截等措施。

3.1.4  下列情况必须采取疏干措施或堵截等地下水控制措施:

    1  地下水对露天矿采掘、运输、排土构成严重影响;

    2  地下水降低露天矿边坡稳定性,采掘场边坡或排土场边坡可能产生失稳;

    3  煤层底板赋存水压高、含水丰富的含水层在开采过程中可能产生突水。

3.1.5  采用预先疏干方式降低地下水位时,应根据采剥推进和开拓降段强度要求,并应结合水文地质条件,确定预先疏干时间和水位的降低深度。

3.1.6  布置专门地下水控制工程的露天矿或地下水对开采造成危害的露天矿,应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

3.1.7  疏降地下水对露天矿周边重要建(构)筑物、民井、农田灌溉产生严重影响时,应采取防治措施。

3.1.8  疏干水应作为水资源综合利用。
 

条文说明

 

3.1.1  露天煤矿疏于排水设计作为露天煤矿设计的一部分,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 50197制定。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露天煤矿疏干排水设计应根据经过评审并在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地质报告开展工作。

3.1.2  煤炭开发项目多存在水文地质勘查程度滞后地质勘查程度的现象,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田,水文地质勘查成果不能满足疏干设计的要求,需要设计单位提出水文地质补充勘查要求,以便业主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查工作。

3.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地下水从采掘场边帮台阶的坡面或底部渗出并进入采掘场,给穿孔爆破、采掘、运输、排土工作带来困难,降低剥采效率。

    严寒地区,每至冬季,地下水出露将形成大片冰包,影响生产。当煤层底板赋存有承压含水层时,如其浮托力大于底板岩石重量将发生突水。

    地下水的存在,会降低岩石抗剪强度;采掘场和排土场边坡的岩土,受地下水影响,内聚力显著减少;地下水流动产生动水压力,地下水水头则产生静水压力。这些都是边坡稳定的不利因素。从我国白音华二号露天矿、胜利一号露天矿、阜新海州露天矿等矿山的历次滑坡情况分析,地下水是影响边坡稳定性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必要时必须采取疏干措施或堵截等地下水控制措施。

3.1.5  预先疏干时间和水位降深的不同,会造成疏干强度和疏干工程量的差异。选择的预先疏干时间过短,需要增大疏干强度才能保证必须的水位降深;选择的预先疏干时间过长,导致水位降深超前,在经济上不合理,故应依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预先疏干时间和地下水位降深。

3.1.6  本条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孔,观测疏降水效果,为预测疏干水量和动水位提供基础数据。

3.1.7  矿山疏降地下水,引起矿山周围地下水位降低,产生地表沉降,对民井、农田灌溉和重要建(构)筑物产生严重影响的地区,应采取地下水隔水墙、回灌等局部补救措施,并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1.8  目前各露天煤矿都将疏干水作为重要的水资源,用于道路洒水、绿化用水、生活用水、露天矿和选煤厂生产用水、电厂补充水源等,取得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如伊敏一号露天煤矿将疏干水作为电厂水源;元宝山露天煤矿将疏干水作为电厂水源,并用于农田灌溉和周边居民生活用水;云南小龙潭布沼坝露天煤矿的疏干水已作为生活饮用水源;胜利一号露天煤矿疏干水作为道路洒水、绿化用水,等等。为此,本条规定疏干水应进行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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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露天矿疏干排水设计规范 GB5117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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