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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供配电及自动控制
5.1.1 露天矿疏干排水电力负荷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干巷道需要巷道巡视和维护时,水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采掘场排水泵站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排水设备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5.1.2 排水设备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电压等级宜采用10(6)kV或0.4kV。
5.1.3 采掘场排水泵站应有两回线路供电,当一回线路故障时,另一回线路应满足工作排水泵正常启动和最大排水时的负荷。
5.1.4 排水泵站变电站的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其中一台故障时,其余变压器应满足水泵正常启动和最大排水量时的负荷。
5.1.5 降水孔水泵群宜采用单独回路的架空线路供电,当单回线路不能满足供电要求时,可采用多回配电线路环式或放射式供电。(半)地下式泵房的电气控制设备应设置于泵房室外。
5.1.6 降水孔水泵群配电设施宜采用移动式变电站。在供电距离允许范围内,每台移动式变电站应向多台降水孔水泵配电。
5.1.7 排水设备配电系统接地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0(6)kV供电系统不得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2 低压配电宜采用TN-S或IT系统。
5.1.8 降水孔排水设备宜设置集散控制系统。
5.1.9 降水孔水泵群集散控制系统设备选型,应根据降水孔数量及分布等条件确定。
5.1.1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关于负荷划分的有关规定和煤炭工业露天矿行业的负荷特点制定的。负荷分级主要是从安全和经济损失两个方面确定的。
5.1.3、5.1.4 采掘场排水泵,其排水量包括地表汇水、地下渗水,不及时排出则有可能淹没工作面,这是造成停产的主要因素,因此应保证其供电可靠。
5.1.5 降水孔水泵布置一般比较分散、数量多,且要求供电可靠,故不宜和其他配电线路混用。当单环线路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双环式或放射式配电。
5.1.7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关于矿山企业10(6)kV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有关规定制定的。
当采掘场排水设备采用低压配电且中性点接地系统时,低压侧每回出线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并宜在泵坑处做重复接地。
5.1.8 集中控制室后台系统应能对每台水泵的工作状态进行连续监测、控制和记录,对每台水泵的实时参数进行监测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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