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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地面防排水
4.2.1 露天矿受洪水威胁时应设置专门防水和排水设施,汇水量大的露天矿山应设置排(截)水沟、拦水坝。
4.2.2 露天矿的防水和排水系统,应有与当地地表水体、防洪排涝等水利系统结合的可行性。
4.2.3 河流改道,防洪水库等规模较大的防洪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4 防洪堤坝修筑材料应就地取材。有条件时,可利用剥离物修筑防洪堤坝。
4.2.5 中小河流、天然沟壑等洪峰流量,应根据当地水文站的实测资料确定。当缺乏实测资料时,可选用下列方法计算,有条件时应用其他方法校核:
1 形态调查法;
2 公路科学研究所简化公式法;
3 当地经验公式法。
4.2.6 防洪标准应根据露天煤矿规模、服务年限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表4.2.6-1、表4.2.6-2的规定。
表4.2.6-1 河流改道、堤坝及排水沟防洪标准
注:1 Ⅰ类排水沟系指洪水泛滥时危及采掘场安全的排水沟;
2 Ⅱ类排水沟系指洪水泛滥时不危及采掘场安全的排水沟;
3 服务年限短、受淹后果不严重取下限值。
表4.2.6-2 调洪水库设计重现期
4.2.7 当露天矿与矿井共用防洪工程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的有关规定。
4.2.8 排水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排水沟距采掘场地表境界不宜小于50m;
2 采掘场和排土场平盘排水沟设计应避免因渗漏引起边帮滑坡,纵坡不宜过多,坡度差不宜过大;
3 石质排水沟宜采用矩形断面,土质排水沟宜采用梯形断面,土质排水沟可采用浆(干)砌片石或浆(干)砌块石加固,加固厚度不宜小于300mm,有条件时可铺设土工膜;
4 地面排水沟弯段最小半径不应小于设计水位时水面宽度的5倍;
5 地面排水沟与河道交汇处的交角应小于60°,排水沟出口底部标高应高于河道常水位标高;
6 排水沟的安全高度,应根据设计水深确定。当水深大于或等于2m时,安全高度不应小于0.5m;当水深小于2m时,安全高度不应小于0.3m。
4.2.9 排水沟出水口应设沉淀池。
4.2.10 河流改道应满足采掘场防洪和安全要求,新河道与采掘场地表境界的距离应根据河流对边坡的影响进行技术论证后确定。
4.2.11 河流改道工程应取得地方水利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4.2.12 当采掘场或排土场有内涝水时,应采取排涝措施。当地形条件适宜时,应采取拦截方法或排土填平洼地。
4.2.13 在采掘场、排土场上游自然沟道宜修筑拦水坝,建设时间按剥离、排土计划确定。在积水不能自然蒸发时,可采用移动泵站分散疏导。
4.2.14 防洪堤坝的安全高度,平原地区不应小于0.5m,丘陵地区不应小于1m。
4.2.1 露天矿有大面积的人工堆垫地貌(如排土场)和人工挖损地貌(如采掘场),如未设置防水和排水设施,洪水直接冲刷边坡,极有可能导致滑坡。凹陷型露天矿,遇有多日暴雨,汇水直接进入采掘场,可能淹没采掘场,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运行,因此,露天矿应设置专用的防水、排水设施。
4.2.2 露天矿占地面积大,生产建设会改变或破坏原始地表流场和农业水利设施,因此,露天矿的防水和排水系统,应同其作为整体统筹考虑。
4.2.4 安太堡露天煤矿、黑岱沟露天煤矿等许多矿山都有利用剥离物修筑堤坝的成功经验。这样既废弃物利用,又节省投资。这也是露天开采的一个特点。
4.2.5 尽量采用当地水文站的实测资料推算河流、冲沟等洪峰流量。由于新矿区往往位于偏远地区,没有水文站,缺少水文资料,可采用当地经验公式等方法计算洪峰流量,经多年设计防洪工程的实践总结,推荐公路科学研究所简化经验公式法计算洪峰流量,有当地经验公式或调查洪水资料时应进行校核。
4.2.6 防洪标准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标准,亦是防排水设计中比较重要的参数。
4.2.7 矿井的防洪要求比露天矿高,因此,两者共用的防洪工程应服从矿井标准。
4.2.8 本条第3款,如对排水沟的防渗要求高,可采用土工膜等防渗材料,如聚乙烯(PE)土工膜等。刚果(金)某露天矿,采用土工膜作为临时排水沟明设加固材料,防渗效果好,且降低工程投资。
4.2.9 本条主要目的是降低排放水含沙量,减少水土流失。
4.2.10 新河道与采掘场地表境界的距离,与采掘场深度、边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有关,其距离的确定,应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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