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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疏干排水处理


5.3.1  疏干水与采掘场排水宜分别进行处理。

5.3.2  疏干水处理规模和采掘场排水处理规模,宜分别按达产年疏干水量和正常排水量乘以不小于1.2倍的系数确定。

5.3.3  疏干水水质应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按煤田地质勘查报告的水质资料确定。

5.3.4  采掘场排水水质应按实测资料或本矿区、类似矿区已有同类型煤矿实测水质资料确定。当缺乏资料时,常规性指标可按下列数据确定:

    1  SS为600mg/L~3000mg/L;

    2  石油类为1.0mg/L~20mg/L;

    3  CODcr为100mg/L~300mg/L;

    4  酸碱性、含盐量等特殊水质指标,可按实测或按煤田地质勘查报告水质参数确定。

5.3.5  疏于水处理工艺和采掘场排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原水、复用水和排放水水质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3.6  采掘场排水处理应设置调节预沉池,调节容积应根据正常降雨排水量,并应结合排水泵工作制度确定。在缺乏资料时,可按6h~10h的正常降雨排水量计算。调节预沉池不应少于两座或至少分成可单独排空的两格,并应设置排泥设施。

5.3.7  暴雨时采掘场排水可不进行处理。

5.3.8  疏干水和采掘场正常排水外排时,水质均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排放标准的要求。

5.3.9  疏干排水处理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和《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810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5.3.1  疏干水与采掘场排水的水质和利用方向均不相同,因此其处理系统宜分开设置。

5.3.2  疏干专业所提供的疏干水量一般为预测值,采掘场正常排水量一般包括正常降雨量和采掘场地下水涌水量,不确定因素很多。大多数煤矿排水设施一般都采用集中排水的方式运行,会给处理设备或构筑物造成一定的冲击负荷。另外,处理构筑物或设备在运行一段时间后,效率会有所下降,同时,有些设备厂的处理设备往往达不到标定的处理能力。所以,确定处理规模时应留有一定富余量。

5.3.3  煤田地质勘查报告的水质资料通常不能全面反映疏干水水质,所以规定应按实测资料确定。

5.3.4  不同地区、不同煤矿采掘场排水水质相差较大,因此规定应以实测资料为准,否则应参照本矿区或类似矿区已有同类型煤矿实测水质资料设计。当缺乏资料时,按本规范规定的一般常规性水质指标确定。

5.3.5  一般情况下疏干水仅需简单处理即可复用于煤矿生产、生活用水。

    采掘场排水处理一般可采用“混凝沉淀+过滤”工艺,对于特殊水质(高含盐量)的水,应根据其水质情况采用相应的处理工艺。

5.3.6  据调研,大多数煤矿采掘场排水设施都采用定时、集中排水的方式运行,而处理站需要连续工作,处理站设调节预沉池并设排泥设施后,既可调节采掘场排水水质、水量的不均衡,使构筑物和设备连续运转,充分利用设备能力,又可及时清除沉泥,减轻后续处理设施的负荷,保证处理站的整体处理效果。因此,考虑技术、经济等因素,本条提出调节池容积可按6h~10h的正常排水量计算。

5.3.7  暴雨时采掘场排水瞬时流量大且不稳定,如不及时排出会严重威胁露天矿生产安全,属于防洪抢险排水,因此可不进行处理,直接外排。

5.3.8  本条主要强调要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特别是当地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要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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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露天矿疏干排水设计规范 GB5117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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