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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节能
6.2.1 地下水控制方案应根据节约能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原则,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2.2 降水孔布置应根据露天矿采剥推进及开拓降段进度合理布置。疏干管道布置应利用地形敷设。
6.2.3 疏干排水设计应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并应采用堵、截、引等方法防止或减少流入采掘场和排土场的水量。
6.2.4 地表防洪堤坝修筑材料应就地取材。有条件时,可利用剥离物修筑防洪堤坝。地面防排水系统设备宜利用矿山辅助设备。
6.2.5 防排水系统应考虑与自然水体、防洪排涝及农业排灌等水利系统统筹兼顾的可行性。
6.2.6 疏干排水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节能标准的规定。不得选用高耗能的落后生产工艺和已淘汰的高能耗机电设备。
6.2.7 疏干排水设备应装设计量仪表采集数据。
6.2.8 疏干排水设计宜设置自动控制系统。
6.2.9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排水设备用电性质、用电容量,选择合理的供电电压和供电方式;
2 供配电设施宜靠近负荷中心,并应合理选择导线或电缆截面;
3 应合理设置集中与就地无功补偿装置;
4 功率在20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高压电动机。
6.2.10 疏干排水控制系统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集散控制方式控制排水设备的依次启动,并应避免设备同时启动对电网的冲击;
2 应选用高节能型电气元件;
3 应采用低损耗控制电路。
6.2.6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疏干排水设备及材料在露天矿地下水控制工程及防洪工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尤其在大水露天矿和深度较大的采掘场,疏干排水设备能耗较大,应严格按照节能规定确定疏干排水方案和选择节能排水设备和材料。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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