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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全防护


7.0.1  因地下水疏干使地面出现裂缝、沉陷、坍塌时,应划定范围加以防护,并应采取安全措施。

7.0.2  布置在采掘场工作帮的降水孔截管利用时,应在降水孔周围圈定防护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7.0.3  疏干排水设备和井管、排水管材质,应根据含水层地下水水质特征确定,并应采取防腐措施。

7.0.4  永久地面排水沟宜布置在采掘场非工作帮,地面排水沟应避开采掘场、外排土场可能滑坡地段,地面排水沟距采掘场地表境界不宜小于50m。

7.0.5  对采掘场、排土场边坡有影响的地面排水沟应采取防渗措施。

7.0.6  疏干排水管道穿道路段应采取深埋、设套管或管涵等保护措施。

7.0.7  排水沟出口应采取防渗、防冲刷措施,并应设置警示标志。

7.0.8  露天矿排水不得影响采掘场、排土场及露天矿地面设施的安全。

7.0.9  电气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流电压大于50V的线路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短路和单相接地保护应采取二级保护;

    2  全封闭移动式变电站箱体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3  用电设备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户外严酷条件下的电气设施》GB/T 9089的有关规定;

    4  暴雨泵电动机不宜设直接用于跳闸的过负荷保护装置;

    5  疏干(半)地下式泵房内的排风系统与检修入口应设连锁装置。
 

条文说明

 

7.0.1  应在塌陷区设定防护标志,采取填堵、夯实等防渗措施,在区外设排水沟、挡水堤,防止地表水的渗入,并通过对塌陷区进行工程地质勘查工作,采用综合防护措施。

7.0.2  为提高降水孔服务年限,露天矿经常对降水孔进行截管利用,由于降水孔位于采剥工作区内,应在降水孔周围圈定防护区并设置警示标志,防止采掘设备对降水孔、疏干管道、配电设施造成破坏或对作业人员造成危险。

7.0.3  含水层地下水具有腐蚀性时,从技术、经济、安全方面考虑,设计应选择防腐排水设备、排水管、管件等,如选用不锈钢水泵、涂塑钢管、PVC管、玻璃钢管等,以保证疏干排水系统正常运转,满足露天矿安全生产。

7.0.8  外排水的排放安全,应从排放点选址和出水口及其下游安全措施三方面入手,其中:

    (1)疏干水宜就近分片集中有组织排放,排放点选址应保证排水冲刷和浸润不影响采掘场和排土场边坡安全;

    (2)暴雨排水应就近排入附近地表水体或防洪沟;

    (3)出水口位置、形式和出口流速,应根据受纳水体的流量、水位变化幅度、水流方向、波浪状况、地形变迁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且应高于受纳水体最高洪水位;

    (4)出水口应采取防冲刷、消能、加固等措施,并视需要设置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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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露天矿疏干排水设计规范 GB5117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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