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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电网电能质量


4.2.1  公共电网电压波动、电压变化、电压不平衡、电源频率变化和总谐波畸变率等参数的兼容水平宜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公共电网电压波动、电压变化、电压不平衡、电源频率变化和总谐波畸变率等参数的兼容水平限值

4.2.2  公共电网谐波电压的兼容水平宜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0.4kV电网各次电压谐波分量的兼容水平限值

4.2.3  220V供电系统的基频附近间谐波引起闪烁(Pst=1)的兼容水平及相应的闪烁感受(图4.2.3)对应的间谐波电压水平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图4.2.3  间谐波引起闪烁的兼容水平(差频效应)

(闪烁计相应Pst=1)

表4.2.3  闪烁效应兼容水平所对应的间谐波电压水平

4.2.4  建筑物供电系统电源侧公共连接点或公共母线上的频率偏差不应超过0.2Hz。

4.2.5  建筑物供电系统电源侧公共连接点或公共母线上的电压暂降和电压短时中断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电压暂降与短时中断》GB/T 30137的有关规定。

4.2.6  35kV系统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10%;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系统电压偏差应为额定电压的—7%~7%;220V单相供电系统电压偏差应为额定电压的+7%~—10%。

4.2.7  建筑物供电系统电源侧公共连接点或公共母线上的电压变动限值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表4.2.7  建筑物供电系统电源侧公共连接点的电压变动限值

    注:1  很小的变动频度r(每日少于1次),电压变动限值d还可放宽,但不在本标准中规定。

        2  对于随机性不规则的电压波动,依95%概率大值衡量,表中标有“*”的值为其限值。

4.2.8  建筑物供电系统电源侧公共连接点或公共母线上的正常电压不平衡度不应超过2%,短时不得超过4%;接于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的每个用户,引起该点正常电压不平衡度不宜超过1.3%。

4.2.9  建筑物供电系统电源侧公共连接点或公共母线上的谐波相电压限值应符合表4.2.9的规定。

表4.2.9  建筑物供电系统电源侧公共连接点电源侧或公共母线上的谐波相电压限值

4.2.10  建筑物供电系统电源侧公共连接点或公共母线上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向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分量方均根值不应大于表4.2.10的规定。

表4.2.10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


 

条文说明

 

4.2.2  对于没有中性导线或没有线对地负载的三相网络,3次和9次谐波值会大大低于兼容水平。表4.2.2中的兼容水平主要针对长期影响。对于短期影响,单个电压谐波分量的兼容水平应将本表中的数据乘以系数k,k的计算方法为:

    表4.2.2中的谐波电压兼容水平采用《环境-公用低压供电系统低频传导骚扰及信号传输兼容水平》IEC 61000-2-2标准中的规定。

4.2.3  工业与民用建筑配电系统中都存在间谐波(谐间波)。比较典型的间谐波来源有:变流整流装置、感应电机、交流电弧炉、频繁通断的电气设备等。谐间波不仅具有与谐波相似的危害,而且谐间波所引起的波形毛刺还会导致某些特殊危害,例如引起闪变、显示屏闪烁、滤波器过负荷、仪表过零点检测误差等。

    闪烁是人对电压畸变所导致的白炽灯亮度变化的主观感受,它可用来评价间谐波造成的波形毛刺等现象以及这些现象对用电设备的可能影响。

4.2.5  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对IT基础性制造行业和民用建筑中的某些需连续工作的设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4.2.7  特高压输配电系统在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不会涉及,故未作规定。

4.2.9  表4.2.9指标是在总结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执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国外的谐波标准修订而提出的。从限值标准中可以看出:电压等级越高的电网,其谐波限值越严,这是因为考虑到了上、下级谐波电压的渗透(传递)作用。

    国外的标准中,对谐波水平一般用谐波电压含有率或总谐波畸变率表示。其电压总谐波畸变率范围:

    低压(≤1kV):一般为5%,个别为4%、7%;

    高压(24kV~77kV):一般为2%~5%,个别为6%。

4.2.10  注入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流允许值引自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表4.2.10指标是指与该公共连接点相连的所有用户向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分量或电压分量(方均根值)之和。对于专线接入的供电用户,表中数据就是该用户谐波电流或谐波电压的上限,对于多个用户合用一条线路时,表中限制按各用户的供电容量分摊。

    当电力系统公共连结点处的最小值短路容量与基准短路容量不同时,谐波电流允许值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换算:

    (1)当电网在正常运行方式下公共连接点的最小短路容量不同于表4.2.10中的基准短路容量时,应按式(16)修正表4.2.10中的谐波电流允许值。

    式中:In——短路容量为Sk1时的第n次谐波电流允许值(A);

              Sk1——在正常运行方式下公共连接点的最小短路容量(MVA);

              Sk2——对应本规范表4.2.10中的基准短路容量(MVA);

              Inp——本规范表4.2.10中的第n次谐波电流允许值(A)。

    (2)同一公共连接点的每一个用电单位,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方均根值)允许值,应按此用电单位在该点的协议用电容量与公共连接点的供电容量之比进行分配。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公用低压供电系统低频传导干扰的信号的兼容性水平》IEC 6100-2-2规定了低压供电系统谐波电压兼容水平,见表5。

表5  低压供电系统谐波电压兼容性水平

    注:总谐波畸变率为8%。

    表6为部分国家电力系统谐波电压限值。

表6  部分国家电力系统谐波电压限值

    注:苏联标准中不带括号的数值是指电网正常工况下昼夜中不少于95%的时间内的限值,而括号内的最大值是指正常工况下的极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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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 GB5120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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