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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验收


11.3.1  电磁环境检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物使用的电气和电子设备(产品)清单,以及相关电气和电子设备(产品)的国家电磁兼容性认证文件或电磁兼容性检测报告的验收;

    2  建筑物内及周边环境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点设置、监测方法、监测器材、监测结果)的验收;

    3  建筑物内及周边环境监测结果验收。

11.3.2  配电系统电磁兼容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进行,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配电系统设备的国家电磁兼容性认证文件验收;

    2  电能质量检测方案(包括检测内容、检测方法、检测器材)的验收;

    3  电能质量检测结果的验收。

11.3.3  屏蔽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进行,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电磁屏蔽室的各专业施工的外观质量;

    2  滤波器、截止波导通风窗的安装是否可靠;

    3  屏蔽门上所有零部件和各项传动件运行是否正常,开启是否灵活、轻巧;

    4  屏蔽室的接地是否安全可靠,满足设计要求;

    5  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的测试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的测量方法》GB/T 12190的有关规定;

    6  电磁屏蔽室内的其他专业施工项目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  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1)竣工图及设计更改有效证明文件;

        2)自检报告;

        3)使用说明书;

        4)产品合格证;

        5)屏蔽效能测试报告。

11.3.4  防静电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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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 GB5120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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