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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建筑物电磁兼容工程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相关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9.1.2  建筑电气工程中的电气和智能化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关电磁兼容性的规定。

9.1.3  柜(箱)式不间断电源(UPS)、应急电源(EPS)和滤波器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和《电气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的有关规定。

9.1.4  接地装置、接地线与连接导体、接闪器与引下线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和《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的有关规定。

9.1.5  防静电工程采用的材料和制品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外,尚应出具第三方性能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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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 GB5120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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