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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在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前,应具备施工图、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气象、施工测量控制点等资料,并查明施工场地影响范围内原有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等情况。

3.0.2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前,对施工场地及其周边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危及安全的情况,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施处理措施。

3.0.3  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0.4  在有地上或地下管线及设施的地段进行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时,建设单位应事先取得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的同意,并在施工中采取保护措施。

3.0.5  施工中发现有文物、古墓、古迹遗址或古化石、爆炸物或危险化学品等,应妥善保护,并立即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后,再继续施工。

3.0.6  当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设施等,应加以保护。当因施工必须损毁时,应事先取得原设置单位或保管单位的书面同意。

3.0.7  在施工区域内,有碍施工的既有建(构)筑物、道路、管线、沟渠、塘堰、墓穴、树木等,应在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妥善处理。
 

条文说明

 

3.0.1  在组织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当地实测地形图(包括测量成果)、原有地下管线或构筑物竣工图、土石方施工图以及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气象等技术资料,以便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应提供平面控制桩和水准点,作为施工测量和工程验收的依据,确保施工安全。

3.0.3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土方开挖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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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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