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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其他爆破


Ⅰ 水下爆破

5.5.1  水下爆破施工前,应了解爆破危险区域的地质构造、建(构)筑物、船只通航以及水生物、水产养殖等情况,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5.5.2  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下爆破作业,应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发布爆破施工通告。从装药开始至爆破警戒解除期间,航道上下游应进行警戒。

5.5.3  水下钻孔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爆破器材应满足抗水、抗压等要求,并进行与水深相适应的性能试验;

    2  水下爆破宜采用导爆管或导爆索起爆网路。每个起爆体内至少应装入两发起爆雷管;

    3  在急流、湍流水域布设的起爆网路应采取措施,使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良好的柔韧性;

    4  若遇作业区域的风浪变化很大(暴涨或暴落),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时,应禁止进行水下钻孔、装药等作业;

    5  在深水中钻孔,如岩层面覆盖有河砂、小卵石或碎石时,应采用套管法钻进,其套管通过覆盖层钻入稳定地层不应小于500mm~1000mm,以防卡钻;

    6  水下深孔爆破采用分段装药时,各段均应装起爆药包;

    7  水下钻孔爆破开挖基坑(槽)时,在接近基底标高处,应采取控制措施保护基岩。

Ⅱ 冻土爆破

5.5.4  冻土爆破应采用抗冻和抗水爆破器材。

5.5.5  冻土爆破的一次爆破量,应根据挖运能力和气候条件确定,爆破的冻土应及时清除。

5.5.6  采用垂直炮孔爆破冻土时,其炮孔深度宜为冻土层厚度的0.7~0.8倍,炮孔间距和排距应根据土壤性质、炸药性能、炮孔直径和起爆方法等确定,堵塞长度一般不小于最小抵抗线的0.80~1.25倍。

5.5.7  冻土爆破单位炸药消耗量,应根据冻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冻土厚度、冻土温度、炸药性能等由设计确定。

Ⅲ 沟槽爆破

5.5.8  沟槽爆破应采用钻孔爆破,在建(构)筑物和人烟稠密区,宜采用小规模控制爆破。

5.5.9  沟壁垂直的沟槽应采用侧向无倾角的布孔方式,炮孔间距、排距应小于或等于最小抵抗线。炮孔与水平面应采用倾斜钻孔,设置合理的超深。

5.5.10  在平地上开挖沟槽时,宜在开挖一端或中部布置掏槽炮孔并首先起爆形成临空面,再按顺序起爆。

5.5.11  沟槽壁有平整度要求时,宜采取光面或预裂爆破。

5.5.12  沟槽爆破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挖深度不超过沟槽上口宽度的1/2,若超过宜分层爆破。

    2  根据岩石结构、沟槽形状、开挖深度确定孔深,孔深宜为开挖深度的1.1~1.3倍;

    3  孔距宜为孔深的0.6~0.8倍。
 

条文说明


Ⅰ 水下爆破

5.5.1  水下爆破对环境安全的影响主要包括地震效应、水中冲击波及涌浪和砂基的振动液化等问题,其危害涉及地质构造、水工构筑物和附近地面建(构)筑物、船只通航以及水生物、水产养殖等情况,应在设计文件中充分体现,并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安全警戒范围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5.2  在有通航要求的水域水下爆破,牵涉的监督部门比较多,如港航监督部门、水上安全监督部门、火工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必须协调警戒。

5.5.3  水下钻孔爆破作业的具体要求。

 冻土爆破

5.5.4  冻土爆破在我国北方地区和西部地区广泛存在,爆破器材应具有抗冻和抗水性能。

5.5.5  冻土爆破后必须及时运走或清除,否则又被冻结。

5.5.6  垂直炮孔冻土爆破时,孔深宜为冻土厚度的0.7~0.8倍,这样能保证炸药在冻土层分布相对均匀,保证爆破松动效果。

5.5.7  冻土由于其冻结深度不同,冻土强度差别比较大,建议参照软岩至中等坚硬岩石的爆破参数。

 沟槽爆破

5.5.8  有控制爆破要求的情形,沟槽爆破可采用延时爆破技术,实现弱震动、低噪声。

5.5.9  沟壁垂直的爆破,可采用台阶爆破技术、倾斜炮孔爆破方法等。

5.5.10  在平地开挖沟槽,可采用掏槽爆破技术。

5.5.11  沟槽爆破可采用光面、预裂等技术,实现边控。

5.5.12  沟槽爆破孔深一般小于开口宽度的1/2,爆破效果才能显著,否则夹制作用很大爆破效果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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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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