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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承接爆破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的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爆破作业许可证书,爆破作业人员应按核定的作业级别、作业范围持证上岗。
5.1.2 爆破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报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后,再进行爆破作业。
5.1.3 爆破作业应做好下列安全准备工作:
1 建立指挥组织,明确爆破作业及相关人员的分工和职责;
2 实施爆破前应发布爆破作业通告;
3 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在警戒区的边界设立警戒岗哨和警示标志;
4 清理现场,按规定撤离人员和设备。
5.1.4 爆破工程所用的爆破器材,应根据使用条件选用,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禁使用过期、变质的爆破器材,严禁擅自配制炸药。
5.1.5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处置不合格及剩余的爆破器材。
5.1.6 爆破器材临时储存必须得到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5.1.7 在爆破作业区域内有两个及以上爆破施工单位同时实施爆破作业时,必须由建设单位负责统一协调指挥。
5.1.8 爆破区域的杂散电流大于30mA时,宜采用非电起爆系统。使用电雷管在遇雷电和暴风雨时,应立刻停止爆破作业,将已连接好的各主、支网线端头解开,并将导线短路或断路,用绝缘胶布包紧裸露的接头后,迅速撤离爆破危险区并设置警戒。
5.1.9 现场使用的起爆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定期检查标定,确保性能良好。
5.1.10 在有水环境进行爆破时,爆破器材应满足抗水、抗压的要求。
5.1.11 爆破器材的现场检测、加工必须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
5.1.12 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爆破设计进行装药,当需调整时,应征得现场技术负责人员同意并作好变更记录。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爆破网线;当发生装药阻塞,严禁用金属杆(管)捣捅药包。爆前应进行网路检查,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再起爆。
5.1.13 实施爆破后应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人员进入爆破区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
5.1.14 露天爆破当遇浓雾、大雨、大风、雷电等情况均不得起爆,在视距不足或夜间不得起爆。
5.1.1 本条文中爆破施工企业是指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指企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取得的《建筑施工安全许可证书》、《企业爆破作业证书》及《从业人员爆破作业证书》。
5.1.2 本条增加了爆破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5.1.3 爆破作业安全准备工作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本条重点提出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爆破作业通告、安全警戒范围及警戒、清理现场四个方面内容。
5.1.4 使用过期或变质的爆破器材其性能得不到保证,会严重影响爆破效果,甚至还会引起安全事故。私自配制炸药严重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5.1.5 销毁爆炸物品是一项技术难度、作业难度、组织难度都非常大的危险性工作,稍有疏忽就会造成严重后果。
5.1.6 爆破器材临时储存及修建临时爆破器材库房必须经过公安管理部门的许可,修建临时库应通过安全评价合格的程序要求。
5.1.7 在同一区域或工作面上,多个爆破单位作业协调是现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容易造成推诿和漏洞的环节,本条规定必须由建设单位负责协调指挥。
5.1.8 应将没有形成雷管脚线网路闭合面积的保持短路,将起爆网路形成闭合面积的保持断路,防止产生感应电流引起早爆。
5.1.9 现场起爆设备是指起爆器或起爆电源、起爆发电机等;检测仪表是指电雷管检测专用电桥或其他专用检测仪表等。
5.1.10 有水环境是指炮孔有水、水压爆破、水下爆破情形。
5.1.11 由于爆破作业现场的条件千差万别,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增加了现场可操作性。
5.1.12 本条强调了爆破作业人员按设计装药,不得擅自改变爆破参数;使用金属杆(管)捣捅药包会产生静电、火花或机械冲击力大等现象,容易造成火工品早爆,特别是带有雷管的药包。对爆破前检查也作了规定。
5.1.13 本条对爆后检查作出了必须首先检查盲炮,是否有未爆的火工品的规定,发现盲炮上报的目的是防止擅自处理。其他险情涵盖的内容比较多,根据爆破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
5.1.14 在天气及气候条件不正常或变化比较大时,爆破作业容易出现准备不充分或慌乱等情形,视距不足会造成警戒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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