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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质量验收
Ⅰ 一般规定
4.8.1 土方(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及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4.8.2 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分项工程检验批可按回填料、工艺、分层、分区段划分,由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在施工前确定。
4.8.3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质量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不低于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允许偏差限值的1.5倍;
3 检验批质量符合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
4 隐蔽工程施工质量记录完整,施工方案和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4.8.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验收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4.8.5 土方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均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土方(子)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的检验和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Ⅱ 土方开挖
主控项目
4.8.6 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受水浸泡及受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4.8.7 开挖形成的边坡坡度及坡脚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20m边坡检查1点,每段边坡至少测3点。
检查方法:坡度用坡度尺结合2m靠尺量测;坡脚位置用全站仪等量测。
4.8.8 场地平整开挖区的标高允许偏差为±50mm;其他开挖区的标高允许偏差为0~-50mm。
检查数量:每400㎡测1点,至少测5点。
检查方法:用水准仪测量。
4.8.9 开挖区的平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放出开挖区设计边线,将开挖区实际边线与设计边线进行对比。
一般项目
4.8.10 场地平整开挖区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50mm;其他开挖区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20mm。
检查数量:每400㎡测1点,至少测5点。
检查方法:用2m靠尺和钢尺检查。
4.8.11 分级放坡边坡平台宽度允许偏差为-50mm~+100mm
检查数量:每20延长米平台测1点,每段平台至少测3点。
检查方法:用钢尺量。
4.8.12 分层开挖的土方工程,除最下面一层土方外的其他各层土方开挖区表面标高允许偏差为±50mm。
检查数量:每400㎡测1点,至少测5点。
检查方法:标高用水准仪等量测。
主控项目
Ⅲ 土方回填
4.8.13 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鉴别、现场量测或取样检测。
4.8.14 回填土每层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与数量:采用环刀法取样时,基槽或管沟回填每层按长度20m~50m,取样一组,每层不少于1组;柱基回填,每层抽样柱基总数的10%,且不少于5组;基坑和室内回填每层按100㎡~500㎡取样一组,每层不少于1组;场地平整回填每层按400㎡~900㎡取样一组,每层不少于1组,取样部位应在每层压实后的下半部。
采用灌砂(或灌水)法取样时,取样数量可较环刀法适当减少,但每层不少于1组。
4.8.15 土方回填形成的边坡坡度及坡脚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20m边坡检查1点,每段边坡至少测3点。
检查方法:坡度用2m靠尺结合坡度尺量;坡脚位置用全站仪等量测。
4.8.16 场地平整回填区的标高允许偏差为±50mm;其他回填区的标高允许偏差为0~-50mm。
检查数量:每400㎡测1点,至少测5点。
检查方法:用水准仪等量测。
一般项目
4.8.17 场地平整回填区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30mm;其他回填区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20mm。
检查数量:每400㎡测1点,至少测5点。
检查方法: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Ⅱ 土方开挖
4.8.7 坡度检查方法为:将上、下两条边平行的2m靠尺顺边坡坡度方向置于边坡表面,再用坡度尺量测靠尺坡度,作为边坡坡度代表值。
4.8.9 土方开挖应保证平面尺寸达到设计要求,土方开挖平面边界尺寸受支护结构控制时,如排桩、地下连续墙支护下的土方开挖,不受本条限制;支护结构的施工质量与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专业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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