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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爆破工程监测与验收


Ⅰ 一般规定

5.6.1  爆破工程监测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承担。

5.6.2  进行爆破工程监测时,应编制爆破工程监测方案。

5.6.3  爆破工程监测应采取仪器监测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复杂环境爆破工程监测,宜采取仪表监测、巡视检查和宏观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5.6.4  爆破工程监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测点应针对爆破工程要求进行监测点布置;

    2  监测设备应满足精度要求,宜实现自动化监测;

    3  监测设备的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

5.6.5  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高(低)温、防潮及防水、防尘等环境要求。

5.6.6  监测仪器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和期间核查。

5.6.7  爆破工程监测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

Ⅱ 监测方案

5.6.8  爆破工程监测前期工作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收集爆破工程设计、施工、爆区及监测对象所处地的地质、地形和静态观测资料;

    2  依据爆破施工的具体情况,确定监测目的、监测项目、监测范围和监测时间;

    3  进行实地勘察及社会调查。

5.6.9  爆破工程监测方案应包含监测项目、监测目的、测点布置、监测仪器设备数量及性能、监测实施进度、预期成果等内容。

Ⅲ 现场调查与观测

5.6.10  对可能产生次生危害的岩土构造及建(构)筑物必须编制专项监控方案,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

5.6.11  爆破对保护对象可能产生危害时,应进行现场调查与观测。根据爆破类型,进行现场调查记录。

5.6.12  现场调查与观测宜采取爆破前后对比检测的方法,应包含下列内容:

    1  爆破前后被保护对象的外观变化;

    2  爆破前后爆区周围的岩土裂隙、层面变化;

    3  爆破前后爆区周围设置的观测标志变化;

    4  爆破振动、飞石、有害气体、粉尘、噪声、冲击波、涌浪等对人员、生物及相关设施等造成的影响。

Ⅳ 质点振动监测

5.6.13  质点振动监测包括质点振动速度监测和质点振动加速度的监测。

5.6.14  监测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感器频带线性范围应覆盖被测物理量的频率,可按表5.6.14对应被测物理量的频率范围进行预估;

表5.6.14 被测物理量的频率范围(Hz)

    2  记录设备的采样频率应大于12倍被测物理量的上限主振频率;

    3  传感器和记录设备的测量幅值范围应满足被测物理量的预估幅值要求。

5.6.15  现场爆破振动监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全面收集与爆破振动有关的工程参数;

    2  准确量测爆源与保护点的位置关系;

    3  合理选择监测仪器设备的设定参数,满足被测物理量的要求;

    4  应填写爆破振动监测记录表,并按本规范附录A的格式填写。

5.6.16  按爆破振动控制或许用标准,对其做出初步评价。

Ⅴ 有害气体监测

5.6.17  地下爆破作业应进行有害气体浓度监测,其指标符合表5.6.17的规定。

表5.6.17 有害气体最大允许浓度

5.6.18  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测地下爆破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

5.6.19  采样环境应与日常施工环境相同,检测有害气体浓度宜采用便携式智能有害气体检测仪。

5.6.20  应建立有害气体的记录档案。

Ⅵ 冲击波及噪声测试

5.6.21  爆破冲击波超压及噪声的测试宜采用专用的爆破冲击波和噪声测试仪器。

5.6.22  测点布置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爆区位置和爆破参数及保护对象区域确定为监测点;

    2  传感器的布置距周围障碍物应大于1.0m,距地面应大于1.5m,宜固定在三脚架上。

5.6.23  监测后应填写爆破空气冲击波及噪声监测记录表。

5.6.24  爆破空气超压安全允许标准:对人员为2000Pa;在城镇中,爆破噪声声压级安全允许标准为120dB,所对应的超压为20Pa。

5.6.25  爆破噪声声压级与实测超压的换算:

Lp=20lg(ΔP/P0)                (5.6.25)

式中:

    Lp——声压级,dB;

    Δp——实测超压,μPa;

    P0——基准声压,20μPa。

Ⅶ 水击波、动水压力及涌浪监测

5.6.26  水下爆破时,应对爆区附近需要保护对象进行水击波及  动水压力监测。

5.6.27  监测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击波传感器的工作频率不应小于1000kHz;动水压力测试的传感器的工作频率应小于1kHz,测压量程应大于测点动压范围;

    2  记录设备应使用大容量智能数据采集分析系统,其工作频率范围应满足0~10MHz;仅用于动水压力测试的工作频率范围应满足0~10kHz。

5.6.28  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邻近建(构)筑物的测点宜布置在距建(构)筑物约0.2m的迎水面处;

    2  结合监测进行爆破水击波传播规律测试时,测点至爆源的距离,可按爆破规模参考已有的经验公式估算,测点不应小于5个,其测点入水深度宜为0.3~0.5倍水深。

5.6.29  监测后应填写爆破水击波及动水压力测试记录表。

5.6.30  水下爆破引起的涌浪可能对附近建(构)筑物产生危害时应进行爆破涌浪监测。

5.6.31  涌浪监测项目包括涌浪的压力、浪高及周期,对重要护坡部位还应进行波浪爬高监测。

5.6.32  监测仪器设备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涌浪压力监测宜采用压力传感器。

    2  浪高和周期宜采用测波标杆或测波器监测。

5.6.33  测点宜布置在被保护建筑物的迎水面1.5m以内具有代表性的位置。

5.6.34  监测后应填写爆破涌浪监测记录表。

Ⅷ 验收

5.6.35  爆破工程验收资料应包括爆破工程设计、施工专项方案及评审报告、爆破工程监测方案、监测报告及监控记录。过程控制资料包括:施工日志、效果分析、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他过程监测资料等。

5.6.36  监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监测时间、地点、部位、监测人员、监测目的与内容;

    2  监测数据应包括监测环境平面图、监测指标和爆破参数;

    3  结果分析与建议。

5.6.37  进行第三方监控时,监控单位应将监测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相关部门。依据监测频度的不同,宜以快报、日报、周报、旬报或月报等形式发送报告,监测报表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填写。

5.6.38  有特殊要求时,应对监测成果进行必要的分析与评价。
 

条文说明


Ⅰ 一般规定

5.6.1  爆破工程监测机构法定资质是指具有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具有独立出具公正数据的机构。爆破工程监测资质是指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其中,核定的检测范围应包括爆破工程监测的有关内容。

5.6.2  监测机构应编制爆破工程监测方案。承担爆破工程监测的机构,应按相关技术标准编制爆破工程监测方案,包括监测设计、实施计划和步骤。

5.6.3  监测采用定量监测与现场调查结合的方法。比较符合目前爆破监测的实际情况。爆破安全检(监)测除采用仪器检(监)测外,还应在一定范围内同时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目标物的结构特征、抗震能力、原有裂隙及其变化、有无新裂隙产生、外观及其结构变化程度等。

5.6.4  爆破工程监测的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1  测点布置既要能较全面地反映爆破作业(爆炸作用)的影响,又要能突出重点,做到少而精。利用静态检(监)测断面,既能收集到爆破(炸)影响观测资料,又便于动静资料对比分析,还可实现安全监控。静态检(监)测宜选择变形观测、裂隙观测等方法;

    2  测试设备应可靠、耐久、经济、实用并力求先进;

    3  测试设备按设计要求安装和埋设完毕后,应绘制安装分布图、填写记录表等作为过程控制文件,存档备案。

5.6.5  监测仪器必须满足爆破工程环境的要求,抗高温、防水防潮、防尘等要求。选择监测仪器时,必须符合工地的条件。

5.6.6  监测仪器、设备必须经过检定、校准和期间核查,才能保证监测仪器设备的计量准确性。

5.6.7强调爆破工程监测现场作业安全,监测人员必须遵守现场爆破作业安全规定。

 监测方案

5.6.8  爆破工程监测前期准备非常重要,应包括:

    1  收集工程爆破设计、施工、地质、地形及静态监测资料,才能对爆破(炸)作业可能会出现的有害效应及影响区域进行初步分析,为监测提供依据;

    2  在爆破施工时,用于爆破作业对象、爆破作业环境和爆破方法等的不同都会影响到监测,因此要根据爆破施工的具体情况,确定监测目的、监测项目、监测范围和监测时间。

    3  实地勘察和社会调查是进行爆破工程监测的前提。

5.6.9  规定了爆破工程监测方案的内容。

 现场调查与观测

5.6.10  爆破工程对保护对象可能产生危害时,进行现场调查与观测,目的是对爆破施工影响范围的预估,同时也是协调爆破施工环境的需要。

5.6.11  现场调查与观测是对爆区周围的保护对象进行大范围的查看,并有针对性地对保护对象进行爆破前后对比观测,一般都采用对比检测法。通过爆破工程实施前后保护或影响对象的表征变化程度进行爆破影响的判定依据。

5.6.12  规定了现场调查与观测方法及涵盖的内容。

 质点振动监测

5.6.13  描述工程爆破振动主要指标是振动速度和加速度,根据需要可选择不同质点振动指标进行监测。

5.6.14  本条是对监测仪器设备技术指标的要求:

    1  表5.6.14中频率范围是根据大量实测资料统计而来,实践中可根据爆破类型、测点的远近,选择不同类型的传感器;

    2  一个周期振动至少采样12点,才能较真实地反映被测物理量的特征。因此,记录设备的采样频率应大于12倍被测物理量的可能最高主振频率;

    3  传感器和记录设备均有量程范围,当被测物理量预估幅值超过测试系统的量程时,应采取措施对传感器的输出信号进行衰减,或选择其他能满足要求的设备。

5.6.15  规定了现场爆破振动监测涵盖的内容。

5.6.16  对监测数据的判别与评价,必须设定指标。

 有害气体监测

5.6.17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规定的地下爆破作业点有害气体允许浓度。

5.6.18  规定施工单位定期检测爆破作业点有害浓度的要求。如:爆破炸药量增加、更换炸药品种或施工方法、施工条件发生改变时,应在爆破前后测定爆破有害气体浓度。

5.6.19  目前智能技术发展非常快.采用便携式有害气体检查仪器,灵活方便,便于应用。

5.6.20  炮烟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应积极做好现场的记录用于分析。

 冲击波及噪声测试

5.6.21  爆破冲击波超压及噪声的测试宜采用专用仪器。仪器的校准应由具有相应能力和资格的国家计量认证检测部门定期完成,并出具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期间核查是保证仪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基本工作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期间核查,确保测试数据的准确性。

5.6.22  测点布置必须经过设计,并符合监测测点布置要求。由于敏感建筑物、建筑物的敏感部位或需保护的敏感区域等方位不同,同一次爆破,宜同时选择几个测点。

5.6.23  监测应按要求做好记录。

5.6.24  爆破空气超压安全允许标准,采用《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1中的规定。

5.6.25  爆破噪声声压级与实测超压的换算方法。

 水击波、动水压力及涌浪监测

5.6.26  水下爆破时,水击波及动水压力是可能产生破坏作用的因素,是对爆区附近的保护对象进行安全监测的指标。

5.6.27  监测水击波的仪器设备要求。

5.6.28  监测水击波传感器测点布置应符合的要求。

5.6.29  监测水击波数据记录的要求。

5.6.30  涌浪也是水下爆破的危害之一,在有可能造成危害时,应进行监测。

5.6.31  涌浪监测指标的要求。

5.6.32  监测涌浪的仪器设备的要求。

5.6.33  监测涌浪传感器的测点布置应符合的要求。

5.6.34  监测涌浪的数据记录要求。

 验收

5.6.35  爆破工程验收资料应包括工程设计是为了解工程对爆破作业的要求,爆破施工专项方案包括爆破设计、爆破技术说明书及相对应的工程图、爆破施工专项方案等;包括其评审报告;爆破工程监测设计方案、监测报告及监测记录等。

5.6.36  监测报告必须涵盖的内容。

5.6.37  第三方爆破工程监测方案及监测结果,应按规定报告给相关部门。

    快报是指监测完马上对结果进行处理,形成的初步报告;其他按日、周、半月及月报等形式。目的是通过监测结果,对爆破作业进行控制。

5.6.38  特殊要求是指爆破工程有害效应影响对象牵涉到多方,应以爆破工程监测的成果作为依据,分析爆破工程有害因素的风险,对可能影响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程度必须进行评价。开展该项工作主要技术负责人应由持有爆破工程技术、安全评价及工程检测、监测等工程技术资质证书的上岗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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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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