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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排水和地下水控制
Ⅰ 排水
4.2.1 临时排水系统宜与原排水系统相结合,当确需改变原排水系统时,应取得有关单位的同意。山区施工应充分利用自然排水系统,并应保护自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
4.2.2 在山坡地区施工,宜优先按设计要求做好永久性截水沟,或设置临时截水沟,沟壁、沟底应防止渗漏。在平坦或低洼地区施工,应根据场地的具体情况,在场地周围或需要地段设置临时排水沟或修建挡水堤。
4.2.3 临时截水沟和临时排水沟的设置,应防止破坏挖、回填的边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截水沟至挖方边坡上缘的距离,应根据施工区域内的土质确定,不宜小于3m;
2 临时排水沟至回填坡脚应有适当距离;
3 排水沟底宜低于开挖面300mm~500mm。
4.2.4 临时排水当需排入市政排水管网,应设置沉淀池;当水体受到污染时,应采取措施。排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Ⅱ 地下水控制
4.2.5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在具备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及周边水文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基坑(槽)的平面尺寸、开挖深度进行地下水控制的设计及施工。
4.2.6 地下水控制可采取明排、降水、截水、回灌等方法。
4.2.7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应减小降水对周边地质环境和建筑物的影响。
4.2.8 地下水位宜保持低于开挖作业面和基坑(槽)底面500mm。
4.2.9 降水应严格控制出水含砂量,含砂量应小于表4.2.9的规定值。
表4.2.9 含砂量控制标准(体积比)
4.2.10 当基底下有承压水时,应进行坑底突涌验算,必要时,应采取封底隔渗透或钻孔减压措施;当出现流砂、管涌现象时,应及时处理。
4.2.11 降水施工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降水开始前应完成排水系统,抽出的地下水应不渗漏地排至降水影响范围以外;
2 降水过程中应进行降水监测;
3 降水过程中应配备保持连续抽水的备用电源;
4 降水结束后应及时拆除降水系统,并进行回填处理。回填物不得影响地下水水质。
Ⅰ 排水
4.2.1 施工现场由于缺乏排水总体规划,以致雨期施工中场地积水对生产影响很大。原排水系统系指自然排水系统和已有的排水设施,规划时应尽量与其相适应。为了减少施工费用,应先做好永久性排水设施,便于施工中的临时排水使用。在山区进行施工时,不应轻易地破坏自然排水系统或山地植被,否则容易引起滑坡,且对当地排灌和防洪也有影响。
4.2.2 在山区施工,由于雨期山洪水对开挖边坡和施工场地的影响很大,故应尽量做好永久性截水沟或设置临时截水沟,并应防止沟壁、沟底渗漏而形成缺口。在平坦或低洼地区施工,由于雨期场外水流入施工现场冲垮基坑(槽)或和沟的边坡,造成施工损失的事例较多,故一般应采取挖掘临时排水沟或做土堤等防治措施。
4.2.3 临时排水沟至回填坡脚的距离应根据场地地形、地质及填筑体材料综合考虑,一般不宜小于500mm。
4.2.4 受污染的水排入市政管道后,不仅会造成市政管网堵塞,还容易导致大规模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故条文中要求不仅要设置沉淀池,还要水质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
Ⅱ 地下水控制
4.2.5、4.2.6 应根据工程要求、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地方经验综合确定地下水控制方法。
4.2.7~4.2.9 地下水位降低以及抽水大量出砂易引起地面沉陷、道路开裂以及建筑物变形等工程问题,因此,地下水控制工程中,应合理控制地下水深度,有效控制抽水含砂量,并结合相应措施,使相邻建筑区域地下水水位保持相对稳定,必要时可采取回灌或截水等措施。
4.2.10 坑底突涌有较大的工程危害,施工中遇到这类事故,应及时处理。
4.2.11 本条规定的说明:
1 临时排水系统如发生渗漏,不仅影响降水效果,而且影响土方施工,甚至造成挖方边坡坍塌等事故,故作此条规定。
2 降水监测应包括水位观测、抽水含砂率测定以及降水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等内容。
3 降水过程中,由于停电,抽水中断,地下水位回升,必将影响土方施工,甚至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设置备用电源是必要的。
4 降水结束后,为避免废弃的降水管井、观测孔及起拔井管后遗留的空洞可能产生的隐患,应及时回填处理。回填物不能有污染物质是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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