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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范围进行测量复核,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
4.1.2 土方工程施工中,应定期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标高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措施加以保护,定期检查和复测。
4.1.3 土方工程施工方案应进行开挖、回填的平衡计算,做好土方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4.1.4 土方开挖前应制定地下水控制和排水方案。
4.1.5 临时排水和降水时,应防止损坏附近建(构)筑物的地基和基础,并应避免污染环境和损害农田、植被、道路。
4.1.6 土方工程施工时,应防止超挖、铺填超厚。采用机械或机组联合施工时,大型机械无法施工的边坡修整和场地边角、小型沟槽的开挖或回填等,可采用人工或小型机具配合进行。
4.1.7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向排水沟方向作成不小于2‰的坡度。
4.1.8 基坑、管沟边沿及边坡等危险地段施工时,应设置安全护栏和明显警示标志。夜间施工时,现场照明条件应满足施工需要。
4.1.1 对设计方有测量要求的工程,在满足规范的同时,还应满足设计要求。
4.1.3 土方的平衡与调配是土方工程施工的一项重要工作。由设计单位提出基本平衡数据,然后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平衡计算。如工程较大,在施工过程中还应进行多次平衡调整。在平衡计算中,应综合考虑土的松散率、压缩率、沉陷量等影响土方量变化和各种因素。
为了配合城乡建设的发展,土方平衡调配应尽可能与当地市、镇规划和农田水利等结合,将余土一次性运到指定弃土场,做好文明施工。
4.1.4 在土方工程施工中,地下水和地表积水影响施工作业效率、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积水还可能导致边坡、基坑坍塌,因此必须针对现场具体情况编制降水和排水方案,在土方工程施工前实施降水或排水,保证工程的正常实施和安全生产。
4.1.7 场地表面做成一定坡度是为了满足有组织排水的需要,避免场地积水。
4.1.8 在危险地段如河沟边,洞穴口、陡坎处均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夜间施工光线不足,存在安全隐患,施工场地应根据施工操作和运输的要求,设置足够的照明。场地表面整平工作或在悬岩陡坎处施工等,均不宜在夜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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