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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要素应按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等级、架构规划及系统配置等工程架构确定。
4.1.2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要素宜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等。
4.1.3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要素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的有关规定。
4.1.2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要素宜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等。
4.1.3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要素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1.2 本标准完整地罗列了进行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中具有统一性、通用性、规范性、基础性的若干设计要素,适用于各类别功能建筑或多功能类别组合的综合体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需求,可作为使用者在进行具体工程设计时的基础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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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工程架构
- 3.1 一般规定
- 3.2 设计等级
- 3.3 架构规划
- 3.4 系统配置
- 4 设计要素
- 4.1 一般规定
- 4.2 信息化应用系统
- 4.3 智能化集成系统
- 4.4 信息设施系统
- 4.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 4.6 公共安全系统
- 4.7 机房工程
- 5 住宅建筑
- 6 办公建筑
- 6.1 一般规定
- 6.2 通用办公建筑
- 6.3 行政办公建筑
- 7 旅馆建筑
- 8 文化建筑
- 8.1 一般规定
- 8.2 图书馆
- 8.3 档案馆
- 8.4 文化馆
- 9 博物馆建筑
- 10 观演建筑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剧场
- 10.3 电影院
- 10.4 广播电视业务建筑
- 11 会展建筑
- 12 教育建筑
- 12.1 一般规定
- 12.2 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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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初级中学和小学
- 13 金融建筑
- 14 交通建筑
- 14.1 一般规定
- 14.2 民用机场航站楼
- 14.3 铁路客运站
- 14.4 城市轨道交通站
- 14.5 汽车客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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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一般规定
- 15.2 综合医院
- 15.3 疗养院
- 16 体育建筑
- 17 商店建筑
- 18 通用工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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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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