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3 智能化集成系统
4.3.1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实现绿色建筑为目标,应满足建筑的业务功能、物业运营及管理模式的应用需求;
2 应采用智能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的架构形式;
3 应具有实用、规范和高效的监管功能;
4 宜适应信息化综合应用功能的延伸及增强。
4.3.2 智能化集成系统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包括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与集成信息应用系统;
2 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宜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集成系统平台应用程序、各纳入集成管理的智能化设施系统与集成互为关联的各类信息通信接口等;
3 集成信息应用系统宜由通用业务基础功能模块和专业业务运营功能模块等组成;
4 宜具有虚拟化、分布式应用、统一安全管理等整体平台的支撑能力;
5 宜顺应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智慧城市等信息交互多元化和新应用的发展。
4.3.3 智能化集成系统通信互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标准化通信方式和信息交互的支持能力;
2 应符合国际通用的接口、协议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4 智能化集成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标准化信息集成平台的技术发展方向;
2 应形成对智能化相关信息采集、数据通信、分析处理等支持能力;
3 宜满足对智能化实时信息及历史数据分析、可视化展现的要求;
4 宜满足远程及移动应用的扩展需要;
5 应符合实施规范化的管理方式和专业化的业务运行程序;
6 应具有安全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1 应以实现绿色建筑为目标,应满足建筑的业务功能、物业运营及管理模式的应用需求;
2 应采用智能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的架构形式;
3 应具有实用、规范和高效的监管功能;
4 宜适应信息化综合应用功能的延伸及增强。
4.3.2 智能化集成系统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包括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与集成信息应用系统;
2 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宜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集成系统平台应用程序、各纳入集成管理的智能化设施系统与集成互为关联的各类信息通信接口等;
3 集成信息应用系统宜由通用业务基础功能模块和专业业务运营功能模块等组成;
4 宜具有虚拟化、分布式应用、统一安全管理等整体平台的支撑能力;
5 宜顺应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智慧城市等信息交互多元化和新应用的发展。
4.3.3 智能化集成系统通信互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标准化通信方式和信息交互的支持能力;
2 应符合国际通用的接口、协议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4 智能化集成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标准化信息集成平台的技术发展方向;
2 应形成对智能化相关信息采集、数据通信、分析处理等支持能力;
3 宜满足对智能化实时信息及历史数据分析、可视化展现的要求;
4 宜满足远程及移动应用的扩展需要;
5 应符合实施规范化的管理方式和专业化的业务运行程序;
6 应具有安全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条文说明
4.3.1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成为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展现智能化信息合成应用和具有优化综合功效的支撑设施。智能化集成系统功能的要求应以绿色建筑目标及建筑物自身使用功能为依据,满足建筑业务需求与实现智能化综合服务平台应用功效,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化管理及实施综合管理功能等。本标准明确了对智能化集成系统清晰和具体的内涵要求。
4.3.2 关于智能化集成系统架构要求,应以满足第4.3.1条的要求为基础,采用合理的系统架构形式和配置相应的平台应用程序及应用软件模块,实现智能化系统信息集成平台和信息化应用程序运行的建设目标,智能化集成系统架构从以下展开:
(1)集成系统平台,包括设施层、通信层、支撑层:
①设施层:包括各纳入集成管理的智能系统设施及相应运行程序等;
②通信层:包括采取标准化、非标准化、专用协议的数据库接口,用于与基础设施或集成系统的数据通信;
③支撑层:提供应用支撑框架和底层通用服务,包括:数据管理基础设施(实时数据库、历史数据库、资产数据库)、数据服务(统一资源管理服务、访问控制服务、应用服务)、基础应用服务(数据访问服务、报警事件服务、信息访问门户服务等人基础应用(集成开发工具、数据分析和展现等)。
(2)集成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应用层、用户层:
①应用层:是以应用支撑平台和基础应用构件为基础,向最终用户提供通用业务处理功能的基础应用系统,包括信息集中监视、事件处理、控制策略、数据集中存储、图表查询分析、权限验证、统一管理等。管理模块具有通用性、标准化的统一监测、存储、统计、分析及优化等应用功能,例如:电子地图(可按系统类型、地理空间细分)、报警管理、事件管理、联动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短信报警管理、系统资源管理等。
②用户层:以应用支撑平台和通用业务应用构件为基础,具有满足建筑主体业务专业需求功能及符合规范化运营及管理应用功能,一般包括:综合管理、公共服务、应急管理、设备管理、物业管理、运维管理、能源管理等,例如:面向公共安全的安防综合管理系统、面向运维的设备管理系统、面向办公服务的信息发布系统、决策分析系统等,面向企业经营的ERP业务监管系统等。
(3)系统整体标准规范和服务保障体系,包括标准规范体系、安全管理体系:
①标准规范体系,是整个系统建设的技术依据;
②安全管理体系,是整个系统建设的重要支柱,贯穿于整个体系架构各层的建设过程中,该体系包含权限、应用、数据、设备、网络、环境和制度等。运维管理系统包含组织/人员、流程、制度和工具平台等层面的内容。
智能化集成系统架构图见图3。在工程设计中宜根据项目实际状况采用合理的架构形式和配置相应的应用程序及应用软件模块。
图3 智能化集成系统架构图
4.3.3 关于智能化集成系统通信互联的要求,应以满足第4.3.2条的要求为基础,确保纳入集成的多种类智能化系统按集成确定的内容和接口类型提供标准化和准确的数据通信接口,实现智能化系统信息集成平台和信息化应用的整体建设口标。通信接口程序可包括实时监控数据接口、数据库互联数据接口、视频图像数据接口等类别,实时监控数据接口应支持RS 232/485、TCP/IP、API等通信形式,支持BACNet、OPC、Modbus,SNMP等国际通用通信协议,数据库互联数据接口应支持ODBC、API等通信形式;视频图像数据接口应支持API、控件等通信形式,支持HAS、RTSP/RTP、HLS等流媒体协议。当采用专用接口协议时,接口界面的各项技术指标均应符合相关要求,由智能化集成系统进行接口协议转换以实现统一集成。通信内容应满足智能化集成系统的业务管理需求,包括实施对建筑设备各项重要运行参数以及故障报警的监视和相应控制,对信息系统定时数据汇集和积累,对视频系统实时监视和控制与录像回放等。
4.3.4 关于智能化集成系统的架构规划、信息集成、数据分析和功能展示方式等,应以智能化集成系统功能的要求为依据,以智能化集成系统构建和智能化集成系统接口的要求为基础,确定技术架构、应用功能和性能指标规定,实现智能化系统信息集成平台和信息化应用程序的具体目标。
4.3.2 关于智能化集成系统架构要求,应以满足第4.3.1条的要求为基础,采用合理的系统架构形式和配置相应的平台应用程序及应用软件模块,实现智能化系统信息集成平台和信息化应用程序运行的建设目标,智能化集成系统架构从以下展开:
(1)集成系统平台,包括设施层、通信层、支撑层:
①设施层:包括各纳入集成管理的智能系统设施及相应运行程序等;
②通信层:包括采取标准化、非标准化、专用协议的数据库接口,用于与基础设施或集成系统的数据通信;
③支撑层:提供应用支撑框架和底层通用服务,包括:数据管理基础设施(实时数据库、历史数据库、资产数据库)、数据服务(统一资源管理服务、访问控制服务、应用服务)、基础应用服务(数据访问服务、报警事件服务、信息访问门户服务等人基础应用(集成开发工具、数据分析和展现等)。
(2)集成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应用层、用户层:
①应用层:是以应用支撑平台和基础应用构件为基础,向最终用户提供通用业务处理功能的基础应用系统,包括信息集中监视、事件处理、控制策略、数据集中存储、图表查询分析、权限验证、统一管理等。管理模块具有通用性、标准化的统一监测、存储、统计、分析及优化等应用功能,例如:电子地图(可按系统类型、地理空间细分)、报警管理、事件管理、联动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短信报警管理、系统资源管理等。
②用户层:以应用支撑平台和通用业务应用构件为基础,具有满足建筑主体业务专业需求功能及符合规范化运营及管理应用功能,一般包括:综合管理、公共服务、应急管理、设备管理、物业管理、运维管理、能源管理等,例如:面向公共安全的安防综合管理系统、面向运维的设备管理系统、面向办公服务的信息发布系统、决策分析系统等,面向企业经营的ERP业务监管系统等。
(3)系统整体标准规范和服务保障体系,包括标准规范体系、安全管理体系:
①标准规范体系,是整个系统建设的技术依据;
②安全管理体系,是整个系统建设的重要支柱,贯穿于整个体系架构各层的建设过程中,该体系包含权限、应用、数据、设备、网络、环境和制度等。运维管理系统包含组织/人员、流程、制度和工具平台等层面的内容。
智能化集成系统架构图见图3。在工程设计中宜根据项目实际状况采用合理的架构形式和配置相应的应用程序及应用软件模块。
图3 智能化集成系统架构图
4.3.4 关于智能化集成系统的架构规划、信息集成、数据分析和功能展示方式等,应以智能化集成系统功能的要求为依据,以智能化集成系统构建和智能化集成系统接口的要求为基础,确定技术架构、应用功能和性能指标规定,实现智能化系统信息集成平台和信息化应用程序的具体目标。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4.2 信息化应用系统
- 下一节:4.4 信息设施系统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工程架构
- 3.1 一般规定
- 3.2 设计等级
- 3.3 架构规划
- 3.4 系统配置
- 4 设计要素
- 4.1 一般规定
- 4.2 信息化应用系统
- 4.3 智能化集成系统
- 4.4 信息设施系统
- 4.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 4.6 公共安全系统
- 4.7 机房工程
- 5 住宅建筑
- 6 办公建筑
- 6.1 一般规定
- 6.2 通用办公建筑
- 6.3 行政办公建筑
- 7 旅馆建筑
- 8 文化建筑
- 8.1 一般规定
- 8.2 图书馆
- 8.3 档案馆
- 8.4 文化馆
- 9 博物馆建筑
- 10 观演建筑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剧场
- 10.3 电影院
- 10.4 广播电视业务建筑
- 11 会展建筑
- 12 教育建筑
- 12.1 一般规定
- 12.2 高等学校
- 12.3 高级中学
- 12.4 初级中学和小学
- 13 金融建筑
- 14 交通建筑
- 14.1 一般规定
- 14.2 民用机场航站楼
- 14.3 铁路客运站
- 14.4 城市轨道交通站
- 14.5 汽车客运站
- 15 医疗建筑
- 15.1 一般规定
- 15.2 综合医院
- 15.3 疗养院
- 16 体育建筑
- 17 商店建筑
- 18 通用工业建筑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修订说明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