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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广播电视业务建筑
10.4.1 广播电视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0.4.1的规定配置。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0.4.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广播电视业务建筑的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0.4.3 信息接入系统除应提供公用信息网接入的电缆、光缆外,还应预留接至电视发射信号传输的光缆,并宜预留接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的传输光缆接口。
10.4.4 公共区域应设置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演播室、直播室、录音室、配音室等业务用房宜设置移动通信信号屏蔽系统,并应具有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功能。
10.4.5 信息网络系统宜在演播室、演员和导演休息厅、侯播区、大开间办公区域、贵宾室、大会议室、阅览室和休息区域等处提供无线接入。
10.4.6 有线电视系统应满足数字电视信号传输发展的需求,系统应能将建筑内演播室的节目以及现场采访情况的实时信息传输至电视前端控制室或节目制播机房。系统应提供多种电视信号节目源。
10.4.7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具有公共信息发布、提示通知、形象宣传、客流疏导、广告发布等业务信息发布和内部交通导航的功能。
10.4.8 时钟系统宜以母钟为基准信号,在导控室、音控室、灯光控制室、演播区、设备机房等处设置数字显示子钟,系统时钟显示器可显示标准时间、正计时、倒计时,并可由人工设定。
10.4.9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在演播室、开放式演播室、播出中心机房、导控室、主控机房、传输机房、候播区和资料库等处设置摄像机。
10.4.10 首层电梯出入口处宜设置速通门以及临时访客的发卡设备,应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智能卡兼容。在导控室、演播室、传输机房、制作机房、新闻播出机房、主控机房、分控机房、通信中心机房、数据中心机房和节目库等处,宜设置与智能卡系统兼容的出入口控制系统。
10.4.11 应设置独立的广播电视工艺缆线的竖井,按功能分别预留垂直和水平的工艺线槽,制作和播控等技术用房内缆线宜采用地板下布线方式。
表10.4.1 广播电视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续表10.4.1
续表10.4.1
续表10.4.1
续表10.4.1
10.4.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广播电视业务建筑的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0.4.3 信息接入系统除应提供公用信息网接入的电缆、光缆外,还应预留接至电视发射信号传输的光缆,并宜预留接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的传输光缆接口。
10.4.4 公共区域应设置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演播室、直播室、录音室、配音室等业务用房宜设置移动通信信号屏蔽系统,并应具有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功能。
10.4.5 信息网络系统宜在演播室、演员和导演休息厅、侯播区、大开间办公区域、贵宾室、大会议室、阅览室和休息区域等处提供无线接入。
10.4.6 有线电视系统应满足数字电视信号传输发展的需求,系统应能将建筑内演播室的节目以及现场采访情况的实时信息传输至电视前端控制室或节目制播机房。系统应提供多种电视信号节目源。
10.4.7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具有公共信息发布、提示通知、形象宣传、客流疏导、广告发布等业务信息发布和内部交通导航的功能。
10.4.8 时钟系统宜以母钟为基准信号,在导控室、音控室、灯光控制室、演播区、设备机房等处设置数字显示子钟,系统时钟显示器可显示标准时间、正计时、倒计时,并可由人工设定。
10.4.9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在演播室、开放式演播室、播出中心机房、导控室、主控机房、传输机房、候播区和资料库等处设置摄像机。
10.4.10 首层电梯出入口处宜设置速通门以及临时访客的发卡设备,应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智能卡兼容。在导控室、演播室、传输机房、制作机房、新闻播出机房、主控机房、分控机房、通信中心机房、数据中心机房和节目库等处,宜设置与智能卡系统兼容的出入口控制系统。
10.4.11 应设置独立的广播电视工艺缆线的竖井,按功能分别预留垂直和水平的工艺线槽,制作和播控等技术用房内缆线宜采用地板下布线方式。
条文说明
10.4.1 广播电视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除应符合表10.4.1的规定外,其中业务应用系统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统配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5 信息网络系统应在演播室、导控室、音控室、配音间、灯光控制室、立柜机房、主控机房、播出机房、制作机房、传输机房、录音棚、化妆室、资料室和微波机房等技术用房处设置信息端口。
10.4.6 有线电视系统的卫星电视节目应取自播出机房。有线电视系统应在演播室、导控室、音控室、配音间、主控机房、播出机房、制作机房、传输机房、录音棚、化妆室、资料室和候播区等技术用房处设置电视终端。
10.4.7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信息显示终端宜设置在入口大堂、底层电梯厅、电梯转换层、候播区和参观通道。
10.4.5 信息网络系统应在演播室、导控室、音控室、配音间、灯光控制室、立柜机房、主控机房、播出机房、制作机房、传输机房、录音棚、化妆室、资料室和微波机房等技术用房处设置信息端口。
10.4.6 有线电视系统的卫星电视节目应取自播出机房。有线电视系统应在演播室、导控室、音控室、配音间、主控机房、播出机房、制作机房、传输机房、录音棚、化妆室、资料室和候播区等技术用房处设置电视终端。
10.4.7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信息显示终端宜设置在入口大堂、底层电梯厅、电梯转换层、候播区和参观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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