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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汽车客运站
14.5.1 汽车客运站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4.5.1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的有关规定。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4.5.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各等级汽车客运站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4.5.3 旅客引导显示系统应在客运站的进站、候车厅、检票口等设置显示营运业务需要的信息显示屏,并应在客运站的广播室、客运值班室、售票室、客运计划室、检票口等处配置信息显示屏。
14.5.4 公共信息查询系统应具有多处问询亭同时占用时排队等待处理功能,其电话问询值班台应能对现场任一问询亭进行人工或半自动应答作业。
14.5.5 公共广播系统应具有接发车、旅客乘降及候车等全部客运作业广播的语音合成功能,并应按候车厅、站前广场、售票厅以及客运值班室等划分广播区域的语音分区功能。
表14.5.1 汽车客运站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续表14.5.1
续表14.5.1
续表14.5.1
续表14.5.1
14.5.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各等级汽车客运站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4.5.3 旅客引导显示系统应在客运站的进站、候车厅、检票口等设置显示营运业务需要的信息显示屏,并应在客运站的广播室、客运值班室、售票室、客运计划室、检票口等处配置信息显示屏。
14.5.4 公共信息查询系统应具有多处问询亭同时占用时排队等待处理功能,其电话问询值班台应能对现场任一问询亭进行人工或半自动应答作业。
14.5.5 公共广播系统应具有接发车、旅客乘降及候车等全部客运作业广播的语音合成功能,并应按候车厅、站前广场、售票厅以及客运值班室等划分广播区域的语音分区功能。
条文说明
14.5.1 汽车客运站楼智能化系统配置,除应符合表14.5.1的规定外,其中业务应用系统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统配置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L 243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按照《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泡》JGJ/T 60-2012的规定及设计标准,汽车客运站建筑等级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按发车位和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人次)划分。一级:20车位~24车位(10000人次~25000人次);二级:13车位~19车位(5000人次~9999人次);三级:7车位~12车位(1000人次~4999人次);四级:6 车位以下(1000人次以下)。
14.5.3 旅客引导显示系统的进站集中显示牌应明确显示汽车车次、始发站、终到站、到发时刻、候车地点、汽车停靠站台、晚点变更、检票状态等信息。候车厅应显示汽车车次、开往站、到发时刻、汽车停靠站台、晚点变更和检票状态等信息。检票口牌应显示汽车车次、检票状态和发车时刻等信息。
应在客运站运行过程中需要汽车到发通告信息的场所配置接收终端或联网工作站。汽车到发通告系统应在广播室、客运值班室、售票室、客运计划室、检票口及其他必要的相关处所配置接收终端或联网工作站。汽车到发通告系统主机应预留与上一级车辆运行指挥信息系统联网的接口条件。检票终端应有脱网后独立工作的功能。
14.5.4 大型汽车客运站旅客公共场所宜设置多媒体自助查询系统,问询亭侧宜采用触摸屏式旅客自助查询机,且多媒体自助查询系统应接入公共信息查询网络。
按照《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泡》JGJ/T 60-2012的规定及设计标准,汽车客运站建筑等级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按发车位和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人次)划分。一级:20车位~24车位(10000人次~25000人次);二级:13车位~19车位(5000人次~9999人次);三级:7车位~12车位(1000人次~4999人次);四级:6 车位以下(1000人次以下)。
14.5.3 旅客引导显示系统的进站集中显示牌应明确显示汽车车次、始发站、终到站、到发时刻、候车地点、汽车停靠站台、晚点变更、检票状态等信息。候车厅应显示汽车车次、开往站、到发时刻、汽车停靠站台、晚点变更和检票状态等信息。检票口牌应显示汽车车次、检票状态和发车时刻等信息。
应在客运站运行过程中需要汽车到发通告信息的场所配置接收终端或联网工作站。汽车到发通告系统应在广播室、客运值班室、售票室、客运计划室、检票口及其他必要的相关处所配置接收终端或联网工作站。汽车到发通告系统主机应预留与上一级车辆运行指挥信息系统联网的接口条件。检票终端应有脱网后独立工作的功能。
14.5.4 大型汽车客运站旅客公共场所宜设置多媒体自助查询系统,问询亭侧宜采用触摸屏式旅客自助查询机,且多媒体自助查询系统应接入公共信息查询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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