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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设备和管线
4.4.1 装配式内装修应结合项目建设条件和项目需求合理确定管线与结构分离的方式,设备管线的安装敷设应与室内空间设计相协调。
4.4.2 装配式内装修设备和管线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设备和管线系统宜通过综合设计及管线集成技术提高设备与管线系统的集成度;
2 设备和管线不应敷设在混凝土结构或混凝土垫层内,也不应通过墙体表面开凿或剔凿等方式设置;
3 竖向主干管线、公共功能的阀门、计量设备、电气设备以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集中设置在公共区域的管井或表间内;
4 设备和管线的预留洞口尺寸及位置、插座接口点位应在设计图中明确标注,部品应定位准确;
5 敷设于楼地面的架空层、吊顶空间、装配式隔墙内的空调及通风、给水、供暖、强弱电等设备与管线应便于检修,检修口宜采用标准化尺寸。
4.4.3 居住建筑设备和管线系统的公共部分与套内部分应界限清晰。分户管路与公共管路的结合部位及公用配管的阀门部位,其检修口宜采用标准化尺寸。
4.4.4 安装于墙体、吊顶、地板表面的灯具、开关插座、控制器、显示屏等部品部件的位置与尺寸应与内装修相协调,并应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满足隔声、防火等方面的要求。
4.4.5 敷设于隔墙系统、吊顶系统、架空地板系统等的内部管线应采取可靠措施安装牢固。
4.4.6 集成式厨房和集成式卫生间的设备与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通风和电气等管道管线应采用标准化接口,且应在接口位置设置检修口;
2 集成式厨房和集成式卫生间内的管道材质和连接方式宜与公共区的管道匹配,当采用不同材质的管道连接时,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
4.4.7 给水排水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给水分水器时,分水器应与用水器具一对一连接;在架空层或吊顶内敷设时,中间不得有连接配件;分水器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宜有排水措施;
2 敷设于隔墙系统、吊顶系统、架空地板系统内的给水管线应采取措施避免有机溶剂的腐蚀或污染;
3 消防阀门、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阀等附配件宜设在管井、设备用房内等便于检修的部位;当设在走廊等部位的吊顶内时,应预留检修口;不应设在办公室、居住房间等承担主要使用功能的用房内。
4.4.8 供暖、空调和通风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于居住建筑隔墙系统、吊顶系统、架空地板系统内的供暖管道不宜有接口和阀门、部件;
2 供暖、空调和通风系统管道安装应设置可靠的支撑系统并充分考虑管道伸缩补偿,确保安装安全;同时,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保温隔热措施;
3 空调通风管道宜采用工厂预制、现场冷连接工艺。
4.4.9 电气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线缆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
2 电气线缆应穿金属管或在金属线槽内敷设,线缆在管道或线槽内不宜有接头,如有接头,应放置在接线盒内;
3 电气线缆设计在隔墙内布线时,隔墙应优先选用带穿线管的工厂化生产的墙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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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一般规定
- 3.2 材料与部品
- 3.3 室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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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协调
- 4.3 集成设计与部品选型
- 4.4 设备和管线
- 5 生产运输
- 5.1 一般规定
- 5.2 部品生产
- 5.3 出厂检验
- 5.4 包装运输
- 6 施工安装
- 6.1 一般规定
- 6.2 施工准备
- 6.3 设备和管线安装
- 6.4 部品安装
- 6.5 成品保护
- 6.6 施工培训、安全与环境保护
- 7 质量验收
- 7.1 一般规定
- 7.2 隔墙与墙面系统
- 7.3 吊顶系统
- 7.4 楼地面系统
- 7.5 集成式厨房
- 7.6 集成式卫生间
- 8 使用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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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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