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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集成式厨房
7.5.1 同一类型的集成式厨房每1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7.5.2 集成式厨房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Ⅰ 主控项目
7.5.3 集成式厨房的功能、配置、布置形式、使用面积及空间尺寸、部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厨房门窗位置、尺寸和开启方式不应妨碍厨房设施、设备和家具的安装与使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5.4 集成式厨房所用部品部件、橱柜、设施设备等的规格、型号、外观、颜色、性能、使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验报告。
7.5.5 集成式厨房的安装应牢固严密,不得松动;与轻质隔墙连接时应采取加强措施,满足厨房设施设备固定的荷载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7.5.6 集成式厨房的给水排水、燃气、排烟、电气等预留接口、孔洞的数量、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7.5.7 集成式厨房的给水、燃气、排烟等管道接口和涉水部位连接处的密封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
Ⅱ 一般项目
7.5.8 集成式厨房的表面应平整、洁净,无变形、鼓包、毛刺、裂纹、划痕、锐角、污渍或损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
7.5.9 集成式厨房柜体的排列应合理、美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7.5.10 集成式厨房的橱柜、台面、抽油烟机等部品、设备与墙面、顶面、地面处的交接、嵌合应严密,交接线应顺直、清晰、美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
7.5.11 集成式厨房安装的允许偏差、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 304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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