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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建筑结构的评定


3.6.1 建筑结构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工程应以结构设计的要求或结构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为基准对结构能力的实际状况进行评定;

    2 既有结构应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基本规定为基准对结构性能的实际状况进行评定;

    3 受到外部人为因素影响的建筑结构应对其受到影响的程度进行评定。

3.6.2 建筑结构抵抗偶然作用的能力应为在偶然作用发生后防止结构出现整体倾覆、局部坍塌和连续倒塌的能力;建筑结构抵抗偶然作用能力评定所考虑的偶然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工程评定应为结构施工图明示的或结构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偶然作用;

    2 既有结构除应考虑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偶然作用外,尚应考虑可能出现的爆炸、碰撞、洪水、火灾等偶然作用;

    3 受到外界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应考虑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偶然作用。

3.6.3 对于结构不可抗御的泥石流、山体滑坡、岩崩、地面坍陷等自然和人为灾害,不得按本标准进行抵抗偶然作用能力的评定。

3.6.4 建筑结构承载能力的评定可分成结构体系和构件布置、构件的连接和构造、作用与作用效应的分析、构件和连接的承载力4个评定项目。

3.6.5 结构体系与构件布置、结构的连接与构造宜采用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评定,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工程的核查应以结构设计施工图的要求或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为基准;

    2 既有结构的核查应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基本规定为基准;

    3 受到影响的结构的核查应为受到影响的部分或结构的整体。

3.6.6 结构构件承载能力的评定应为构件承载力的评定值与作用效应评定值之间的比较。

3.6.7 结构构件承载能力的作用和作用效应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用或荷载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工程的作用或荷载应采用结构设计施工图和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值中的较大值;

    2)既有结构的作用或荷载应采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值和结构经历过的荷载值中的较大值;

    3)受到外界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宜采用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值。

    2 作用或荷载系数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工程和受到影响的结构系数应取结构设计施工图或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值中的较大值;

    2)既有结构作用或荷载的分项系数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

    3 作用或荷载应先进行组合,后计算作用效应;作用效应的评定值应考虑作用效应的不定性。

    4 作用效应的评定值也可采用所有可能出现不利组合效应的包络。

3.6.8 当采用材料强度的分项系数时,构件承载力的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的材料强度应取实测数据推定的具有95%保证率特征值,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工程检测判定材料强度的长期性能受到影响时,应分别采用检测得到的强度值和推断设计使用年限强度的衰减值;

    2)既有结构应考虑不可恢复性损伤对材料强度的影响;

    3)受到外界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材料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说明。

    2 构件的尺寸参数应取实测值,对于既有结构应考虑不可恢复性损伤的影响,当受到外界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尺寸参数与设计要求存在明显偏差时应进行说明。

    3 构件系数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工程和受到外界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应采用设计施工图标注的系数和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值中的较大值;

    2)既有结构材料强度的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4 构件承载力计算模型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工程和受到外界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可采用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计算公式;

    2)既有结构应采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构件承载力计算公式,当发现计算公式存在不协调的现象时,可进行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整。

3.6.9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既有结构构件,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倡导的基于可靠指标调整构件承载力分项系数的评定方法:

    1 可靠指标对应的随机变量可近似用正态分布予以描述;

    2 该类构件具备批量的构件承载力试验数据。

3.6.10 基于可靠指标分析确定构件承载力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规定的荷载分项系数对应的作用效应可靠指标βS宜确定为2.05。

    2 作用效应的变异系数δS可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γF——作用的综合分项系数,由永久荷载分项系数1.3及永久荷载的权重和可变荷载分项系数1.5及可变荷载的权重计算确定;当永久荷载与可变荷载的比例为2∶1时,γF为1.37;

         βS——作用效应的可靠指标,对应于永久荷载分项系数1.3和楼面可变荷载分项系数1.5的βS约为2.05;

         δS——作用效应的名义变异系数。

    3 构件承载力的分项系数宜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γR——构件承载力的分项系数;

          βR——构件承载力的可靠指标,由可靠指标β和作用效应的可靠指标βS分解得到;

          δR——构件承载力的变异系数。

    4 构件承载力的可靠指标βR和变异系数δR可按本标准附录E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

3.6.11 基于构件承载力分项系数的构件承载力评定值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强度可取实测值的平均值,但应考虑不可恢复性损伤对材料强度的影响;

    2 构件的尺寸应取实测值,但应考虑不可恢复性损伤的影响;

    3 构件承载的计算公式,当采用分析变异系数的模型时,应附加考虑模型的不定性因素;当采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计算公式时,应将公式中材料强度设计值改为实测平均值;

    4 构件承载力的评定值应为第3款的分析结果除以构件承载力的分项系数。

3.6.12 结构构件的承载力也可采用实荷检验的方法进行评定,实荷检验宜符合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

3.6.13 建筑结构的适用性评定应包括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结构维系建筑功能的能力两个评定分项。

3.6.14 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工程和受到外界人为因素影响结构,应以结构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关于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限值为基准,对结构构件位移、变形等的状况或能力进行评定;

    2 既有结构应以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关于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限值为基准对结构构件位移、变形等的状况或能力进行评定。
3.6.15 结构构件的变形、位移和开裂等状况可通过现场检测确定;现场测定时应区分施工偏差和构件的变形等。

3.6.16 当结构构件的变形或位移不能通过现场检测确定时,应采用结构分析的方法计算结构构件的位移和变形,或采用荷载检验的方法确定构件的变形能力。

3.6.17 建筑结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位移与变形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不可逆的位移和变形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工程和受到外界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应采用结构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标准组合;

    2)既有结构应采用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标准组合,但参与组合的荷载应取结构经历过的荷载最大值和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荷载值中的较大值。

    2 对于可逆的位移和变形可采用准永久组合或频遇组合。

    3 对于既有结构宜单独进行多遇地震的变形与位移分析。

    4 各种计算分析均应考虑作用效应的不确定性。

3.6.18 当结构构件的位移或变形已经使建筑的围护结构、装饰装修或设备设施出现损伤或影响正常使用时,应评定为结构构件存在适用性问题,当通过计算分析或荷载检验判定可能出现这些现象时,可评定为结构构件维系建筑功能的能力不足。

3.6.19 当对计算分析结果有怀疑时,可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进行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实荷检验。

3.6.20 结构工程质量判定为存在影响结构抵抗环境侵蚀能力或长期性能的结论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定量的评定:

    1 从现场取样进行快速检验或放置观测;

    2 用工程施工的原材料在试验室制备试样进行快速检验或放置观测。

3.6.21 为既有结构耐久性评定所实施的现场检测应确定既有结构的下列状况:

    1 确定已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或达到耐久性限值的构件和连接;

    2 测定构件材料性能劣化的状况和有害物质的含量。

3.6.22 对于已经出现耐久性极限标志的构件或连接,应进行构件承载能力的评定和适用性评定,在评定时应考虑不可恢复性损伤对构件性能的实际影响。

3.6.23 对于未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或未达到限值的构件和连接,可采用下列方法推定耐久年数或剩余使用年数:

    1 经验的方法;

    2 依据实际劣化情况验证或校准已有模型的方法;

    3 基于快速检验的方法;

    4 其他适用的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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