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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砌体的力学性能


5.4.1 砌体的力学性能可分为弹性模量及应力状况、抗压强度、抗剪强度等检测分项。在进行符合性判定和使用材料强度系数时,应推定砌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值和抗剪强度的标准值。

5.4.2 砌体的弹性模量和应力状况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规定的扁式液压顶法进行测试。

5.4.3 砌体结构的抗压强度和抗剪强度可采用下列方法确定:

    1 用直接法检测确定;

    2 利用砌筑块材、砌筑砂浆和砌筑质量等的检测结果推定砌体强度;

    3 用直接法修正或验证推定强度。

5.4.4 砌体抗压强度直接法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砖和多孔砖砌体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规定的原位轴压法、扁式液压顶法或切制抗压试件法;

    2 非烧结普通砖和多孔砖砌体应采用现行行业标准 《非烧结砖砌体现场检测技术规程》JGJ/T 371规定的原位轴压法或切制抗压试件法;

    3 切制的抗压试件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9的规定。

5.4.5 砌体抗剪强度直接法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砖和多孔砖砌体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规定的原位单剪法或原位双剪法进行检测;也可采用现行行业标准 《钻芯法检测砌体抗剪强度及砌筑砂浆强度技术规程》JGJ/T 368规定的钻芯法进行检测。

    2 非烧结普通砖和多孔砖砌体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规定的原位单剪法进行检测;其中混凝土实心砖和混凝土多孔砖砌体可采用现行行业标准《钻芯法检测砌体抗剪强度及砌筑砂浆强度技术规程》JGJ/T 368规定的钻芯法进行检测。

    3 非烧结普通砖和多孔砖砌体也可采用现行行业标准 《非烧结砖砌体现场检测技术规程》JGJ/T 371规定的原位双剪法进行检测。

    4 蒸压粉煤灰砖砌体可采用现行行业标准 《钻芯法检测砌体抗剪强度及砌筑砂浆强度技术规程》JGJ/T 368规定的钻芯法进行检测。

5.4.6 检测得到的砌体抗压强度或抗剪强度不宜用于推定砌筑砂浆或砌筑块材的强度。

5.4.7 依据砌筑块材、砌筑砂浆的检测数据和砌筑质量检测结果推定砌体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推定所用的计算公式应选用结构设计依据有关标准规定的适用公式。

    2 计算公式中砌筑块材强度参数的取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用抗压强度平均值和标准值表示强度等级的砌筑块材,宜取推定的标准值;

    2)用强度平均值和最小值表示强度等级的砌筑块材,宜取检测得到的最小值;

    3)石材的强度等级宜使用0.9的折减系数;

    4)当砌筑块材存在严重缺陷时,可附加使用0.9的折减系数。

    3 计算公式中砌筑砂浆强度系数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大于或等于80%时,砌筑砂浆强度参数宜取实测砌筑砂浆强度的平均值;

    2)当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小于80%时,砌筑砂浆强度参数可在实测平均值的基础上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

    3)砌筑砂浆强度的折减系数可按实测饱满度的平均情况与80%的比值确定。

    4 当水平灰缝的平均厚度大于现行国家标准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限值时,宜将砌筑砂浆强度或计算得到的砌体强度乘以0.9的折减系数。

    5 当水平灰缝的平直度和竖向灰缝的饱满度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时,宜将计算得到的砌体抗剪强度乘以0.9的折减系数。

    6 存在下列问题的砌体不宜单独采用推定砌体强度的方法:

    1)存在严重施工质量问题的砌体;

    2)直接遭受火灾影响且已出现明显损伤的砌体;

    3)受到侵蚀性物质影响且已出现明显损伤的砌体。

5.4.8 砌体抗压强度的直接法对推定法的修正或验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直接法对应的推定法试样的砌筑块材、砌筑砂浆和砌筑质量应在直接法待测试件附近或待测试件上测试。

    2 每个检验批中直接法的试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修正方法时,砌体抗压强度的直接法试样数量不应少于2个;

    2)采用修正方法时,砌体抗剪强度的直接法试样数量不应少于3个;

    3)采用验证方法时,直接法的试样数量可为1个。

    3 直接法的试样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非烧结砖砌体现场检测技术规程》JGJ/T 371或《钻芯法检测砌体抗剪强度及砌筑砂浆强度技术规程》JGJ/T 368的规定进行检测。

    4 当采用材料强度系数或需要确定砌体强度标准值时,推定法测试的数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抗压强度的推定法检测数量不宜少于10个;

    2)砌体抗剪强度的推定法检测数量不宜少于15个。

    5 砌体强度的推定值宜按本标准第5.4.7条的规定确定。

    6 直接法对推定法的修正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直接法对应的推定强度宜采用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综合系数和参数的一一对应方法进行修正或调整;

    2)没有直接法对应的推定强度宜采用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综合系数和参数方法中规定的相应方法进行修正或调整。

    7 采用验证的方法时,直接法检测结果应高于推定强度。

5.4.9 当将砌体强度的直接法用于估计火灾后或遭受严重腐蚀砌体强度损失时,直接法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设计砌筑块材强度等级和砌筑砂浆强度等级相同,且施工质量相近的遭受影响区域和未遭受影响区域的砌体上,应分别进行直接法的测试;

    2 每一区域的直接法测试数量可为1个~2个;

    3 砌体强度的损失情况可取两个区域的检测结果比值进行估计。

5.4.10 当采用构件承载力的分项系数且无须进行砌体强度的符合性判定时,同一检测批砌体强度代表值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抗压强度的代表值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1)砌体工程直接法的检测数量不应少于2个,既有结构推定砌体抗压强度的检测数量不宜少于3个;

    2)检测结果的变异性可用检测数据的级差与检测数据平均值的比值表示;

    3)当检测结果的变异性大于0.17时,应取检测数据的最小值作为砌体抗压强度的代表值;

    4)当检测结果的变异性小于或等于0.17时,宜取检测数据的平均值作为砌体抗压强度的代表值。

    2 砌体抗剪强度的代表值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1)砌体工程直接法的检测数量不宜少于3个,既有结构推定的砌体抗剪强度检测数量不宜少于4个;

    2)检测结果的变异性可用检测数据的级差与检测数据平均值的比值表示;

    3)当检测结果的变异性大于0.20时,应取检测数据的最小值作为砌体抗剪强度的代表值;

    4)当检测结果的变异性小于或等于0.20时,宜取检测数据的平均值作为砌体抗剪强度的代表值。

    3 当既有结构的砌体抗压强度推定数量不少于5个时,砌体抗压强度的代表值可取检测批0.5分位值推定区间的上限值。

    4 当既有结构的砌体抗剪强度推定数量不少于6个时,砌体抗剪强度的代表值可取检测批0.5分位值推定区间的上限值。

5.4.11 砌体工程质量检测且采用直接法测试砌体强度时,同一检测批砌体强度的符合性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抗压强度的符合性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批抗压强度的检测数量不应少于3个。

    2)检测批抗压强度的变异性可用检测结果的级差与检测结果的平均值的比值表示。

    3)当检测批的变异性大于结构设计依据的有关标准的变异系数时,应取检测结果的最小值作为砌体抗压强度的代表值。

    4)当检测批的变异性小于或等于结构设计所依据有关标准的变异系数时,应取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砌体抗压强度的代表值。

    5)砌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可用下式表示:

式中:fk,e——砌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

          fm,e——砌体抗压强度的代表值;

          δR——砌体抗压强度的变异系数,按设计依据的有关标准分析确定。

    6)砌体抗压强度的符合性判定,应将标准值的推定值fk,e与设计依据的有关标准的标准值fk进行比较。

    2 砌体抗剪强度的符合性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批抗剪强度的检测数量不宜少于4个。

    2)检测批抗剪强度的变异性可用检测结果的级差与检测结果平均值的比值表示。

    3)当检测批的变异性大于结构设计依据的有关标准的变异系数时,应取检测结果的最小值作为砌体抗剪强度的代表值。

    4)当检测批的变异性小于或等于结构设计所依据有关标准的变异系数时,应取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砌体抗剪强度的代表值。

    5)砌体抗剪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可用下式表示:

式中:fkv,e——砌体抗剪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

          fmv,e——砌体抗剪强度的代表值;

          δR,v——砌体抗剪强度的变异系数,按设计依据的有关标准分析确定。

6)砌体抗剪强度的符合性判定应将标准值的推定值fkv,e与设计依据的有关标准的标准值fkv进行比较。

5.4.12 砌体强度设计值的推定值应在推定的标准值基础上除以设计依据标准规定的材料强度系数确定。

5.4.13 砌体工程采用直接法对推定法修正的方法检测砌体强度时,砌体强度的符合性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法的测试数量和检测方法,推定法的检测数量和推定方法,以及直接法对推定强度的修正和调整方法应按本标准第5.4.8条的规定执行。

    2 砌体抗压强度或砌体抗剪强度的平均值、标准差和变异系数应依据修正后样本的推定强度计算确定。

    3 砌体强度的代表值宜取检测批0.5分位值推定区间的下限值。

    4 砌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可用下式表示:

式中:fk,e——砌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

          fm,e——砌体抗压强度的代表值;

          δR——砌体抗压强度的变异系数,取修正后推定强度样本的计算值。

    5 砌体抗剪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可用下式表示:

式中:fkv,e——砌体抗剪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

          fmv,e——砌体抗剪强度的代表值;

          δR,v——砌体抗剪强度的变异系数,取修正后推定强度样本的计算值。

5.4.14 既有砌体结构采用材料强度系数时,砌体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抗压强度推定的数量不少于5个或抗剪强度推定的数量不少于6个时,砌体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强度的代表值宜取0.5分位值推定区间的上限值。

    2)砌体抗压强度的变异系数δR不宜小于0.17,砌体抗剪强度的变异系数δR,v不宜小于0.20。

    3)砌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可用下式表示:

式中:fk,e——砌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

          fm,e——砌体抗压强度的代表值。

4)砌体抗剪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可用下式表示:

式中:fkv,e——砌体抗剪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

          fmv,e——砌体抗剪强度的代表值。

    2 当砌体抗压强度推定的数量不少于10个或抗剪强度推定的数量不少于15个时,砌体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强度的代表值宜取0.5分位值推定区间的上限值;

    2)砌体抗压强度或抗剪强度的变异系数可依据推定数据计算确定;

    3)砌体抗压强度和抗剪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可分别按式(5.4.14-1)和式 (5.4.14-2)计算。

    3 当检测批推定强度的数量可以满足本标准第3章标准值推定区间的控制要求时,砌体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强度的代表值宜取0.5分位值推定区间的上限值;

    2)砌体抗压强度或抗剪强度的变异系数可依据推定强度数据计算确定;

    3)砌体标准强度的推定值可取0.05分位值推定区间的上限值。

5.4.15 当采用材料强度系数进行砌体承载力分析时,砌体强度的评定值应为砌体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除以现行国家标准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规定的材料强度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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