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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既有木结构的评定


8.7.1既有木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进行大震不倒的评定。

8.7.2 既有木结构均应进行抗火灾倒塌能力的评定。

8.7.3 既有木结构承载能力的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和连接评定值的分析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件尺寸应采用实测值;

    2)构件承载力的分析应考虑缺陷和不可恢复性损伤的不利影响;

    3)构件的材料强度可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设计值或实测得到的评定值。

    2 木构件承载能力的评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构件承载力的评定值R与作用效应的评定值S之比大于或等于0.6时,不宜评定为失效概率偏大或承载能力不足。

    2)构件承载力的评定值R与作用效应的评定值S之比小于0.6时,可评定为失效概率偏大或承载能力不足。

    3 木结构中金属构件和连接承载能力的评定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的相关规定。

8.7.4 各类木结构轻型木屋盖抗风承载力的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型木屋盖承受的风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本风压或分项系数应按本标准第9章的规定调整;

    2)轻型木屋盖应按本标准附录Q的规定确定瞬时风的动力系数。

    2 轻型木屋盖构件和连接承载力的评定值应按本标准第8.7.3条的规定进行分析计算。

    3 轻型木屋盖构件承载能力的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的规定。

8.7.5 既有木结构应进行抗震适用性的评定。

8.7.6 多层和高层木结构应进行抗风适用性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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