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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连接与构造


8.5.1 木结构的连接可分为胶合、齿连接、螺栓连接和钉连接等方式。

8.5.2 当对胶合木结构的胶合能力有疑义时,可对胶合木试样胶结面的缝顺纹抗剪强度进行检测,检测可采取检测胶的质量和取样检测的方法。

8.5.3 当采用与结构中同批胶检测胶合能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检测用胶应在保质期之内;

    2 检测用试样的木材树种、制备工艺、试样尺寸和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和 《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的规定;

    3 胶合能力检测结果的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和 《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的规定。

8.5.4 当需要对胶合木构件的胶缝质量进行检测时,可采用在原构件上取样的方法,也可采用在替换构件上取样的方法;取样时应保证结构或构件的安全,替换构件的胶合质量应具有代表性。胶缝质量的检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试件取样、胶缝顺纹抗剪试验方法和胶缝质量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和 《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的规定。

    2 当取样试件不符合抗剪试验方法要求时,可根据所取试样的胶合面在构件中的受力形式,按相应的木材性能试验方法进行胶缝质量的检测。其试样数量、试样加工形式和试样尺寸宜符合相应的木材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3 构件木材的品种和树脂溢出等可核查确定。

8.5.5 胶合能力的评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结构用胶的胶缝抗剪强度的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的规定。

    2 若试件强度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的规定,但其中木材部分剪坏的面积不少于试件剪面的75%,则仍可判定该试件合格。当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宜以加倍数量的试件重新试验,当仍有试件不合格时,则该批胶应判为不能用于承重结构。

    3 当不能加工成符合 《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要求的试样时,测试得到的破坏形式是木材破坏时,可判定胶合质量符合要求,当测试得到的破坏形态为胶合面破坏时,宜取胶合面破坏的平均值作为胶合能力的检测结果。但应在检测报告中对测试方法、测试结果的适用范围予以说明。

8.5.6 齿连接的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杆端面和齿槽承压面加工平整程度,可用直尺检测;压杆轴线与齿槽承压面垂直度,可用直角尺量测;

    3 支座节点齿的受剪面长度和受剪面裂缝,可用尺量测;受剪面裂缝宽度可用塞尺或裂缝宽度测试仪量测;

    4 抵承面裂缝,可用塞尺或裂缝宽度测试仪量测;

    5 压杆轴线与承压构件轴线的偏差,可用尺量测。

8.5.7 螺栓连接或钉连接的检测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螺栓或钉的直径可用游标卡尺量测;

    2 被连接构件的厚度可用尺量测;

    3 螺栓或钉的间距可用尺量测;

    4 螺栓孔处木材的裂缝、虫蛀和腐朽情况,长度可用尺量测,深度可用裂缝探针量测;宽度可用塞尺或裂缝宽度测试仪量测;

    5 螺栓变形、松动、锈蚀情况可观察或用卡尺量测。

8.5.8 齿连接、螺栓连接和钉连接的质量评定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执行。

8.5.9 木结构的构造应包括木屋架的构造和支撑要求。

8.5.10 木屋架支撑系统的评定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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