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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砖砌体、砌块砌体和石砌体结构以及其他结构中的砌筑构件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检测和评定。

5.1.2 砌体结构可分为砌筑块材、砌筑砂浆、砌体力学性能、砌筑质量、构造要求和结构损伤等检测项目。

5.1.3 砌体结构检测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块材的品种、规格和设计强度等级应相同;

    2 砌筑砂浆品种和设计强度等级应相同;

    3 砌体应为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时期砌筑;

    4 检测批砌体的总量不宜超过250m3;

    5 砌筑基础可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测批。

5.1.4 既有砌体结构应进行下列专项评定:

    1 存在砌筑质量和构造问题结构的罕遇地震鉴定;

    2 具有爆炸或碰撞可能时的抗倒塌能力评定;

    3 使用构件分项系数的砌体受压承载力和受剪承载力评定;

    4 多遇地震的适用性评定;

    5 侵蚀环境砌筑块材剩余使用年数推定。

5.1.5 砌体结构的检测和评定中存在下列现象之一时,必须采取避免造成人员伤亡的有效措施:

    1 受压构件出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标志;

    2 砌筑墙体出现平面外的变形或位移;

    3 装饰装修具有脱落的危险;

    4 基础存在明显的不均匀沉降且沉降还在继续发展;

    5 建筑内部存在危害人身健康的气体或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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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34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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