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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砌筑质量与构造


5.5.1 砌筑质量可分为砌筑方法、灰缝质量和砌筑偏差等检测分项。

5.5.2 砌体结构砌筑方法的检测可分为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留槎、洞口和柱的包心砌法等。

5.5.3 砌体结构的上下错缝、内外搭砌和柱的砌法可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照砌筑构件实际情况进行检测。

5.5.4 砌体的留槎和施工洞口的处置措施可通过砌体开裂情况进行判定。

5.5.5 砌体结构砌筑质量的符合性判定或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应按结构建造时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检测结论进行符合性判定;

    2 既有结构的检测应在相关性能的评定中体现砌筑质量的不利影响。
5.5.6 灰缝质量的灰缝厚度代表值、灰缝平直程度和灰缝饱满程度等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灰缝厚度代表值和灰缝平直程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2 灰缝饱满程度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检测:

    1)利用工具表面检查的方法;

    2)取样检测的方法。

5.5.7 砌体结构灰缝质量的检测结论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或推定:

    1 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应按结构建造时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检测结论进行符合性判定。

    2 既有结构的检测应在推定砌体强度时使用适当的折减系数。

5.5.8 砌筑偏差、构件垂直度和轴线偏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规定的方法或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5.5.9 在结构作用效应计算时,应考虑砌筑偏差对作用效应的影响。

5.5.10 砌体结构的构造可分为基本构造、结构构造和配筋砌体构造等检测分项。

5.5.11 砌体结构基本构造的构件高厚比、梁垫的设置、构件搁置长度和构件间的连接可采用观察、剔凿检查、尺量和使用专用仪器测试等方法进行检测。

5.5.12 结构构造中的圈梁、构造柱或芯柱的设置可通过观察、测定构件中的钢筋和局部剔凿方法判定;混凝土构造的质量或性能可按本标准第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

5.5.13砌体中的钢筋,可按下列方法进行检测:

    1 钢筋的配置与锈蚀可按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2 砌体中拉结筋的间距,应取2个~3个连续间距的平均值作为代表值;

    3 化学植筋的锚固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5.5.14 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应按结构建造时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造的检测结论进行符合性判定;既有结构性能的评定应把结构构造存在问题的部位作为重点评定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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