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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整机性能


5.4.1 火灾报警功能
5.4.1.1 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显示并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5.4.1.2 当有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火灾报警信号准许设置报警延时,其最大延时不应超过1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延时时间应采用倒计时方式显示,延时设置信息应能通过本机操作查询。
5.4.1.3 控制器与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等非控制器直接供电的火灾探测器连接时,控制器还应能接收并显示火灾探测器发出的与火灾报警相关的火灾发生部位、火灾报警时间等信息。
5.4.1.4 当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明确指示该报警是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
5.4.1.5 控制器应有专用火警总指示灯(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火警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5.4.1.6 控制器应能手动消除火灾报警声信号,消声后,应点亮消音指示灯;有新的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声警报信号应能重新启动,并熄灭消音指示灯。
5.4.1.7 控制器采用字母(符)-数字显示时,满足下述要求。
    a)应能显示当前火灾报警部位的总数。
    b)应能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显示首火警部位:
    1)用专用显示器持续显示;
    2)如未设专用显示器,在共用显示器的顶部持续显示。
    c)后续火灾报警部位应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火灾报警部位时,应按顺序循环显示,首火警信息不参与循环显示;同时应设手动查询功能,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个火灾报警部位及相关信息。
5.4.1.8 控制器需要接收来自同一探测器(区)两个或两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满足下述要求:
    a)控制器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报警声信号,并指示相应的报警部位,但不能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b)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60s内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c)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30 min内仍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
5.4.1.9 控制器需要接收到不同部位两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满足下述要求:
    a)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报警声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能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b)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后,在规定的时间间隔(不小于5min)内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准许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
5.4.1.10 控制器应设手动复位按钮(键),操作手动复位按钮(键),控制器应在20s内完成复位,并在显示器上显示完成复位的状态信息;仍然存在的报警状态及相关信息均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
5.4.1.11 控制器火灾报警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6s,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年、月、日、时、分、秒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
5.4.1.12 通过控制器改变与其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响应阈值(响应时间)时,对探测器设定的响应阈值(响应时间)应能手动可查。
5.4.1.13 除屏蔽和复位操作外,对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控制器接收和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5.4.2 火灾报警控制功能
5.4.2.1 控制器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应有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控制输出。
5.4.2.2 控制器应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并设置手动控制状态指示灯和自动控制状态指示灯。手动、自动控制状态转换应采用自复位钥匙开关操作。
5.4.2.3 控制器应设置独立的信息确认按钮(键)。控制器应能通过操作信息确认按钮(键)逐条确认接收到的故障信息和火灾报警信息,并对已确认的信息进行标识。
5.4.2.4 控制器应设置独立的联动启动控制按钮(键)。联动启动控制按钮(键)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圆形红色按钮(键),并具有防止误操作的措施,且不应采用密码保护的方式。当控制器处于手动控制状态时,手动操作联动启动控制按钮(键),应能按已接收的火灾报警信号,启动满足设定控制逻辑的联动控制信号。
5.4.2.5 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控制器的控制输出应满足GB16806的要求。其他控制器应设置不少于2点且不多于5点的控制输出,用于控制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等设备,并满足下述要求。
    a)每组控制开关应对应一个直接控制输出,并设置一个带灯启动按键、一个带灯停止按键、一个启动/反馈指示灯和一个故障指示灯,按键的尺寸不应小于12mmx12mm,或直径不应小于12mm,按键间的间隔不应小于10mm;每组控制开关应采用图3或图4的设置方式。
    b)启动按键指示灯应以闪亮方式指示输出请求,常亮方式指示输出启动;停止按键指示灯应以常亮方式指示输出停止;启动/反馈指示灯应以闪亮方式指示输出启动,常亮方式指示收到受控设备的反馈信号;故障指示灯应以常亮方式指示受控设备的故障。
    c)当控制器处于手动控制状态时,满足输出控制逻辑的控制开关应使对应的启动按键指示灯闪亮。操作启动按键应能启动控制输出,并使启动按键指示灯常亮,启动/反馈指示灯闪亮;具有延时控制逻辑的控制输出,应在延时结束后使启动按键指示灯常亮,启动/反馈指示灯闪亮;收到反馈信号后,启动/反馈指示灯应常亮。操作停止按键应能停止控制输出,使对应的停止按键指示灯常亮,接收到受控设备的停止信号后,启动/反馈指示灯熄灭;对于仍满足输出控制逻辑的控制输出,应使对应的启动按键指示灯闪亮。
    d)控制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满足输出控制逻辑的控制输出应能启动,指示灯应满足b)的要求。
    e)受控设备的启动、停止、反馈和故障报警信息还应在控制器的显示器上显示。
    f)控制器的MCU不能正常工作时,不应影响指示灯和控制输出正常工作。
    g)启动按钮(键)和停止按钮(键)同时处于不释放状态时,不应启动控制输出。
    h)有源输出应满足生产者规定的电压、电流要求;无源输出应满足生产者规定的容量要求。
5.4.2.6 控制器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后3s内应启动相关的控制输出(有延时要求时除外)。
5.4.2.7 控制器应设置独立的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控制按钮(键)和启动状态指示灯(器)。控制器应能通过操作控制按钮(键)手动消除和启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声、光警报信号,并指示警报信号的启动状态。
5.4.2.8 具有传输火灾报警信息功能的控制器,应具有独立的发送信息和接收信息指示灯。在发送火灾报警信息期间,发送指示灯应闪亮;发送信息结束后,发送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至复位。接收反馈信息期间,接收指示灯应闪亮;接收信息结束后,接收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至复位。
5.4.2.9 控制器发出消防联动设备控制信号时,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指示,该光信号指示不能被覆盖且应保持至手动恢复;在接收到消防联动设备反馈信号10s内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消防联动设备恢复。
5.4.2.10 如需要设置控制输出延时,延时按下述方式设置:
    a)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及对消防联动设备控制输出的延时,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或特定部位触发的信号实现;
    b)控制火灾报警信息传输的延时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或特定部位触发的信号实现;
    c)延时不应超过10min,延时时间变化步长不应超过1min;
    d)在延时期间,应能手动插入或通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直接启动输出功能;
    e)任一输出延时均不应影响其他输出功能的正常工作,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5.4.2.11 当控制器要求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1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发出控制输出时,当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在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前,控制器应进入火灾报警状态;但准许设有分别或全部禁止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输出操作的手段。禁止对某一设备输出操作不应影响对其他设备的输出操作。
5.4.2.12 控制器在机箱内设有消防联动控制器、防火门监控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和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各设备应有自己独立的回路与控制功能,且各项功
能不应影响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和非故障部位的火灾报警控制功能。
5.4.2.13 具有消防联动控制器、防火门监控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等功能的控制器,还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中的要求。
5.4.2.14 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控制器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和发生时间,并将火灾报警部位信息发送给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5.4.2.15 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控制器采用通过消防联动通信模块与消防电气控制装置通信时,与消防联动通信模块连接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总数不应大于62个。消防联动通信模块应至少具有CAN接口或RS485接口,准许增加以太网接口等其他接口。消防联动通信模块的CAN接口和RS485接口的通信协议应满足附录C的要求。
5.4.3 故障报警功能
5.4.3.1 控制器应设故障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报警信号输入,该故障总指示灯(器)均应点亮。
5.4.3.2 当控制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报警声、光信号,显示并记录故障报警时间,故障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报警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5.4.3.3 控制器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部位:
    a)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完成传输火灾报警信号功能部件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和影响火灾报警功能的接地,探头与底座间连接断路;
    b)控制器与火灾显示盘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c)控制器与其控制的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d)报警总线、联动总线、设备控制总线的线间电阻低于生产者的规定值,影响正常通信;
    e)控制器与无线探测器或其他通过无线方式连接的设备通信故障。
    其中a)、b)的故障在有火灾报警信号时,除影响功能的接地故障,准许不显示;c)、e)的故障显示不应受火灾报警信号影响。
5.4.3.4 控制器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类型:
    a)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故障;
    b)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故障;
    c)主电源欠压;
    d)电池故障;
    e)运行数据存储单元不能保存数据。
5.4.3.5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故障信息时,未显示的故障信息应手动可查。
5.4.3.6 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时,控制器应发出声故障报警信号并应能保持1h以上。
5.4.3.7 对于软件控制实现各项功能的控制器,当程序不能正常运行或存储器内容出错时,控制器应有单独的故障指示灯显示系统故障。
5.4.3.8 控制器的故障报警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应自动或手动复位。手动复位后,控制器应在20s内完成复位,并在显示器上显示完成复位的状态信息。复位后,控制器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5.4.3.9 任一故障均不应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5.4.3.10 控制器故障报警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6s,使用打印机记录故障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年、月、日、时、分、秒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故障报警时间。
5.4.3.11 当控制器采用总线工作方式时,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控制器应能指示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号或故障部位号。当某一总线发生一处短路故障导致短路隔离器动作时,受短路隔离器影响的部件数量不应超过32个。
5.4.4 屏蔽功能
5.4.4.1 控制器应有专用屏蔽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屏蔽存在,该屏蔽总指示灯(器)应点亮,并显示屏蔽时间。
5.4.4.2 控制器应仅能通过手动方式屏蔽火灾探测器,每操作1次应仅能屏蔽1只火灾探测器,且不能屏蔽处于火灾报警和故障状态的火灾探测器。
5.4.4.3 控制器应在屏蔽操作完成后10s内启动屏蔽指示。
5.4.4.4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屏蔽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屏蔽信息时,则应显示最新屏蔽信息,其他屏蔽信息应手动可查。
5.4.4.5 控制器仅在同一个探测区内所有部位均被屏蔽的情况下,才能显示该探测区被屏蔽,否则只能显示被屏蔽部位。
5.4.4.6 控制器在同一个回路内所有部位和探测区均被屏蔽的情况下,才能显示该回路被屏蔽。
5.4.4.7 屏蔽状态不应受控制器复位、开/关机等操作的影响。
    注:屏蔽功能仅适用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5.4.5 监管报警功能
5.4.5.1 控制器应设专用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监管报警信号输入,该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应点亮,并显示监管报警时间。
5.4.5.2 当有监管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监管报警声、光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监管报警控制器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光信号应保持至手动复位。如监管报警信号仍存在,复位后监管报警状态应保持或在60s内重新建立。
5.4.5.3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监管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监管信息时,未显示的监管信息应手动可查。
    注:监管报警功能仅适用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5.4.6 自检功能
5.4.6.1 控制器应具有检查本机的功能(以下称自检),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控制器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控制器的自检功
能不应影响非自检部位、探测区和控制器本身的火灾报警功能。
5.4.6.2 控制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显示器的功能和所有声器件的功能。
5.4.6.3 具有能手动检查各报警部位或探测区火灾报警信号处理和显示功能的控制器,应设专用自检总指示灯,只要有部位或探测区处于检查状态,该自检总指示灯(器)均应点亮,并满足下述要求:
    a)控制器应显示(或手动可查)所有处于自检状态中的部位或探测区;
    b)每个部位或探测区均应能单独手动启动和解除自检状态;
    c)处于自检状态的部位或探测区不应影响其他部位或探测区的显示和输出,控制器的所有对外控制输出均不应动作(检查声和/或光警报器功能时除外)。
5.4.7 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5.4.7.1 控制器信息显示按火灾报警信息、监管报警信息、故障信息、屏蔽信息顺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显示等级。
5.4.7.2 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控制器信息显示按火灾报警信息、启动信息、反馈信息、监管报警信息、故障信息、屏蔽信息顺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显示等级。
5.4.7.3 显示的信息应易于辨识,高等级信息应优先显示,低等级信息显示不应影响高等级信息显示。当控制器处于某一高等级信息显示时,应能通过手动操作查询其他低等级信息,各信息不应交替显示。
5.4.7.4 其他信息应按照类别分别在单独划分的区域显示。
5.4.8 系统兼容功能
5.4.8.1 区域控制器应能向集中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并应能接收、处理集中控制器的相关指令。
5.4.8.2 集中控制器应能接收和显示来自各区域控制器的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进入相应状态,并应能向区域控制器发出控制指令。
5.4.8.3 集中控制器在与其连接的区域控制器间连接线发生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时应能进入故障状态并显示区域控制器的部位。
5.4.8.4 集中控制器应能向区域控制器授时,校准系统时钟。
5.4.8.5 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应满足5.4.8.1~5.4.8.4的要求。
    注:系统兼容功能仅适用于集中、区域和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
5.4.9 检查功能
5.4.9.1 控制器应设置独立的检查按钮(键)和检查功能状态指示灯(器)。检查按钮(键)应采用不小于12mmx12mm的方形红色按钮(键),控制器处于检查功能状态时,应点亮检查功能状态指示灯(器);控制器退出检查功能状态时,应熄灭检查功能状态指示灯(器)。检查功能按键的操作不受操作级别的限制,应能通过手动操作按键,显示下述信息:
    a)控制器连接的所有工程设计设备类别和地址总数;
    b)控制器连接的所有正常工作设备类别和地址总数;
    c)控制器接收的故障设备类别和地址总数;
    d)控制器已屏蔽设备的类别和地址总数。
5.4.9.2 控制器显示的工程设计设备类别和地址总数输入后,不应受5.4.9.1中b)、c)、d)总数调整的影响。
5.4.9.3 控制器的检查功能不应影响火灾报警功能。控制器处于检查功能状态时,接收到火灾报警信息或1min内未收到后续的操作信息,应退出检查功能状态,熄灭检查功能状态指示灯(器)。
5.4.10 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通信功能
5.4.10.1 控制器应采用RS485总线接口、CAN总线接口、以太网接口中的一种或多种接口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通信;通信接口应具有防脱落措施;采用以太网接口时应有防止外网侵入措施。
5.4.10.2 当有火灾报警信号、监管报警信号、联动相关信号、屏蔽信号、故障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向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输入信号的类别、名称、部位、位置、时间、工作状态(火灾报警状态、监管报警状态、屏蔽状态、故障状态以及故障恢复状态)等信息。
5.4.10.3 控制器应能接收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出的授时信息。
5.4.10.4 控制器输出通信协议应满足附录C的要求。
5.4.11 电源性能
5.4.11.1 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主、备电源的工作应有状态指示,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
5.4.11.2 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该回路连接线长度为1000m或生产者规定的长度,但不应小于1000m,截面积为1.0m㎡的铜质绞线),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控制器在下述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4h:
    a)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b)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20%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个报警部位,但不超过30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5.4.11.3 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可提供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在下述情况下正常工作30 min:
    a)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b)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1/15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个报警部位,但不超过30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5.4.11.4 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AC 220 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范围在(50±1)Hz时,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在5.4.11.2的规定条件下,其输出直流电压的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不应大于5%。
5.4.12 程序运行监视功能
5.4.12.1 控制器应有程序运行监视功能,当不能运行主要功能程序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系统故障报警信号,点亮系统故障指示灯,进入异常状态。
    注:异常状态是控制器程序出错时,不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不启动控制输出,不向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发送信息的状态。
5.4.12.2 手动或程序输入数据时,不论原状态如何,都不应引起程序的意外执行。
5.4.12.3 控制器采用程序启动火灾探测器的确认灯时,应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同时,启动相应探测器的确认灯,确认灯应为常亮,且应与正常监视状态下确认灯的状态有明显区别。
5.4.13 操作级别
    控制器的操作级别划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5.4.14 调试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5.4.14.1 控制器应设置专用的调试接口和调试设备。控制器接入调试设备时,应能进入调试状态。控制器处于调试状态时,应能接收火灾报警信息和故障报警信息,不应启动联动控制输出。
5.4.14.2 控制器应能区分调试状态与正常工作状态。控制器处于调试状态时,传输的信息应与正常工作状态有区别。
5.4.15 控制软件
5.4.15.1 生产者应提交软件设计资料,资料应有充分的内容证明软件设计符合标准要求,并应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a)主程序的功能描述(如流程图或结构图),包括:
    1)各模块及其功能的主要描述;
    2)各模块相互作用的方式;
    3)程序的全部层次;
    4)软件与控制器硬件相互作用的方式;
    5)模块调用的方式,包括中断过程。
    b)存储器地址分配情况(如程序、特定数据和运行数据)。
    c)软件及其版本。
5.4.15.2 若检验需要,生产者应能提供至少包含下述内容的详细设计文件。
    a)系统总体配置概况,包括所有软件和硬件部分。
    b)程序中每个模块的描述,包括:
    1)模块名称;
    2)执行任务的描述;
    3)接口的描述,包括数据传输方式、有效数据的范围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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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器 GB471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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