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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6.5.1 将试样同一报警回路中至少两个报警部位或探测区接上火灾探测器、两个部位或探测区接上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多回路的试样还应至少在另一个回路按上述要求接上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他回路可分别接上等效负载,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5.2 分别按5.4.3.3a)~5.4.3.3 e)和5.4.3.4a)~5.4.3.4 e)的要求,对试样各项故障功能进行测试,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故障报警声、光信号、故障总指示灯(器)、故障响应时间及部位和类型的区分情况。
6.5.3 手动消除故障报警声信号,并使另一部位发出故障报警信号。检查试样的消音功能、故障报警声信号再启动功能和故障报警信号显示功能。
6.5.4 手动复位试样,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复位状态信息显示情况和完成复位的时间;试样完成复位后,观察并记录试样发出尚未排除的故障报警信号的时间;排除试样所有输入的故障,手动复位试样后(故障自动恢复时不复位),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指示情况。
6.5.5 当5.4.3.3c)、5.4.3.3 e)故障发生时,使另一非故障部位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并记录试样故障显示情况。
6.5.6 当备用电源单独工作至不足以保证试样正常工作时,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声信号及其保持时间。
6.5.7 对由软件控制实现各项功能的试样,操作模拟程序不能正常运行的装置,使程序不能正常运行或存储器内容出错,检查试样故障指示情况。
6.5.8 使任一部件或部位处于故障状态,检查并记录试样非故障部分工作状态。
6.5.9 对采用总线工作方式的试样,使总线某点处于短路故障状态,观察并记录隔离器动作及隔离部件的指示情况。
6.5.10 试样的所有故障信息都能在显示区域内显示时,应增加故障总数,直至所有故障信息不能同时在显示区域内显示,观察并记录故障信息查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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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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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整机性能
- 5.5 绝缘电阻
- 5.6 泄漏电流
- 5.7 电气强度
- 5.8 电磁兼容性能
- 5.9 气候环境耐受性
- 5.10 机械环境耐受性
- 6 试验方法
- 6.1 试验程序
- 6.2 外观与主要部(器)件检查
- 6.3 火灾报警功能试验
- 6.4 火灾报警控制功能试验
- 6.5 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 6.6 屏蔽功能试验(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试样)
- 6.7 监管功能试验(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试样)
- 6.8 自检功能试验
- 6.9 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试验
- 6.10 系统兼容功能试验(仅适用于集中、区域和集中区域兼容型试样)
- 6.11 检查功能试验
- 6.12 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通信功能试验
- 6.13 电源性能试验
- 6.14 程序运行监视功能试验
- 6.15 调试功能试验(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试样)
- 6.16 绝缘电阻试验
- 6.17 泄漏电流试验
- 6.18 电气强度试验
- 6.19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 6.20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 6.21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 6.22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 6.23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 6.24 电源瞬变试验
- 6.25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 6.26 低温(运行)试验
- 6.27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 6.28 恒定湿热(耐久)试验
- 6.29 振动(正弦)(运行)试验
- 6.30 碰撞试验
- 7 检验规则
- 7.1 出厂检验
- 7.2 型式检验
- 8 标志
- 8.1 产品标志
- 8.2 质量检验标志
- 附录A(规范性)控制器外壳燃烧性能
- 附录B(规范性)控制器运行数据存储单元
- 附录C(规范性)消防系统设备控制总线通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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