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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电击防护


5.3.1 决定性电压等级限值(DVC)
    电击防护措施取决于电路的决定性电压等级。电路的决定性电压等级取决于电路的工作电压限值及所采用的绝缘措施。符合DVC等级A的电路是可触摸的。符合DVC等级B和DVC等级C是不能触摸的。正常工作条件下,供电设备DVC的限值按照表2确定。
5.3.2 绝缘措施
5.3.2.1 基本防护
    在单一故障条件下,包括功能绝缘、基本绝缘或附加绝缘失效时,供电设备提供的电击防护都不应在可接触电路或可接触导体部件上出现高于DVC等级A的电压。
    可接触接地导体应与DVC等级B和DVC等级C的电路之间至少存在基本绝缘。可接触未接地导体应与DVC等级B和DVC等级C的电路之间至少存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或保护隔离措施。
    供电设备提供的直接接触防护应符合GB/T 18487.1-2023中7.6的要求。提供直接接触防护的外壳和挡板部件在不使用工具的情况下不应被拆卸。在安装或使用期间,对供电设备外壳等部件打开后,可触碰到的DVC等级B或DVC等级C的危险带电部分应具有隔离防护、作业指导等防护措施。
5.3.2.2 故障防护
    供电设备为I类设备的保护应在所有可接触导体部件与外部保护接地导体之间提供可靠的保护联结和保护接地。
    a)保护联结
    用于连接的方式包括:
    ——直接通过金属接触;
    ——通过其他导电部件,这些部件在供电设备或组件按规定使用时不会被卸掉;
    ——通过专门的保护联结导体;
    ——通过供电设备的其他金属元器件。
    在可接触导电零部件出现故障时保护联结应一直保持有效,除非上级的保护装置切断该部分的电源。
    b)保护接地
    供电设备中保护接地导体应具备标识指示,且能明显识别;保护接地导体最小截面积应符合GB/T 18487.1中关于保护接地导体的要求。
    作为隔离带电导体的金属外壳、隔板,电气元件的金属外壳以及不具备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保护的金属手柄等均应有效接地,连续性电阻应不大于0.1Ω。
    供电设备的外部保护接地导体应在靠近相应带电导体连接端子的地方提供一种连接方式,并且这个连接方式要防腐蚀,供电设备通电后,其外部保护接地导体应始终保持连接。
    如果外部保护接地导体经过插头和插座或者类似断开装置,这些连接不应被断开,除非被保护部分的电源也能随之同时断开。
    保护接地导体在受损或被断开的情况下,供电设备外壳接触电流应符合GB/T 18487.1-2023中12.1的要求。
    多车辆插头的供电设备中每条充电电缆的保护导体应连接到一个共同的保护接地导体上。
5.3.3 剩余电流保护
5.3.3.1 交流供电设备的剩余电流保护
    交流供电设备应在每个充电接口配备独立的剩余电流保护器(装置),且应符合GB/T 14048.2,或GB/T 16916.1和GB/T 22794,或GB/T 16917.1和 GB/T 22794的相关剩余电流动作特性要求。交流供电设备应具备以下保护措施之一:
    a)A型且具有6mA及以上平滑直流剩余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保护器(装置);
    b)A型剩余电流保护器(装置)和6mA及以上平滑直流剩余电流监测保护的装置配合使用;
    c)B型剩余电流保护器(装置),其配置条件为当前级供电回路配置了不低于B型剩余电流保护器(装置)或未安装剩余电流保护器(装置)时。
    剩余电流保护器(装置)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n不应超过30mA
    注:剩余电流保护器(装置)安装在供电设备内部,或安装在供电设备的电源回路上,并与供电接口一一对应。
5.3.3.2 直流供电设备的剩余电流保护
    直流供电设备的交流侧主回路应具备符合5.3.3.1要求的剩余电流保护功能或具备以下加强电气防护措施之一:
    a)双重绝缘;
    b)加强绝缘;
    c)隔离;
    d)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或直流供电设备外壳内部采用基本绝缘和可触及导电部件可靠接地,且当其外壳发生变形时,基本绝缘不应被破坏。
    其中,隔离可采用在设备外部安装栅栏、内部安装隔离网之类的装置。
    直流供电设备的控制电源交流回路在供电网侧不具备剩余电流保护功能时,应具备剩余电流保护器(装置)(可使用AC型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n不应超过30mA
    对于额定最大功率不大于20kW的直流供电设备,当供电网侧已安装符合5.3.3.1要求的剩余电流保护器(装置)时,供电交流电源回路可不配置剩余电流保护器(装置)。
    当因前级剩余电流保护动作等原因造成控制电源失电时,直流供电设备应能断开直流供电回路。
5.3.4 电气隔离
    供电设备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带电回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如输入回路与输出回路之间、输出回路与安全特低电压(SELV)电路之间、输入回路与安全特低电压(SELV)电路之间、输入回路和保护导体(PE)之间、输出回路和保护导体(PE)之间应具备电气隔离措施,如表3所示。
    当直流供电设备同时连接多辆电动汽车时,应能保证在任一时刻每辆电动汽车对应的各供电回路保持电气隔离。
    多车辆插头的直流供电设备未连接充电的充电接口应符合GB/T 18487.1-2023中F.5.4的要求。多车辆插头的直流供电设备在发生单一故障时不应导致一个充电接口的输出电压施加到另一个充电接口上。
5.3.5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供电设备功能电路的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应满足GB/T 16935.1-2023的规定。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应将制造公差包含在内。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要足够大以防止固体绝缘表面长期退化。
    应结合下列影响后选择绝缘措施。
    a)污染等级
    污染等级应根据使用的环境要求和条件来确定。
    b)过电压类别
    ——直接连接至交流供电网的供电设备部件(电源部分):最小过电压类别Ⅳ;
    ——直接连接到直流供电网的供电设备部件(电源部分):最小过电压类别Ⅱ;
    ——与交流供电网永久连接的供电设备:最小过电压类别II,但对于供电插座或连接方式C的车辆插头:最小过电压类别Ⅱ;
    ——通过标准插头电缆组件或车辆插座与供电网连接的供电设备:最小过电压类别Ⅱ。
5.3.6 接触电流
    供电设备的接触电流应符合GB/T 18487.1-2023中12.1的要求。
5.3.7 绝缘电阻
    在供电设备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各独立带电回路与地(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0 MΩ。
    在GB/T 2423.4交变湿热试验Db结束之后30min内的绝缘电阻应满足以下要求:
    ——Ⅰ类设备:R>1 MΩ
    ——Ⅱ类设备:R>7 MΩ
5.3.8 介电强度
5.3.8.1 工频耐受电压
    在供电设备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各独立带电回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按其工作电压应能承受表4所规定历时1min的工频交流电压(也可采用直流电压,试验电压为交流电压有效值的1.4倍)。
5.3.8.2 冲击耐受电压
    在供电设备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各独立带电回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按表5规定施加3次正极性和3次负极性标准雷电波的短时冲击电压(每次间隙不小于5s,脉冲波形1.2/50μs,电源阻抗500Ω),试验过程中不应出现击穿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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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安全要求 GB397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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