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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规范性)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安装
A.1 安装要求
供电设备安装应便于车辆充电,安装场所环境温度应满足供电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供电设备安装应牢固可靠,且锁紧零件齐全。室外落地安装且防护等级低于IP67的供电设备中裸露带电部分离地坪高度不应小于0.2m(含安装基础或支座等)。
安装在室外或潮湿场所时,其电源接线口应采取密封处理等防水防潮措施。
A.2 配电系统
与供电设备连接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短路保护,并应在短路电流造成危害前切断电源。
采用专用供电回路的供电设备,其供电回路应配置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A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装置)。如供电设备具备5.3.3.2规定的加强电气防护措施之一,其供电回路可不配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采用非专用供电回路的供电设备,每个供电分支回路应配置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A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装置)或每个供电设备均配置符合5.3.3.1规定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装置)或每个供电设备具备符合5.3.3.2规定的加强电气防护措施之一。并在供电回路始端配置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装置)。
A.3 配电线路
线缆截面选择应符合GB 50217的有关规定,且电缆中性线截面选择应符合GB 50054的有关规定。
对于场站供配电线路容量小于总负荷的情况下,供电设备应具备某种方式保证充电电流不超过供电设备及交流或直流供电网实时可用负载电流,或上级平台具备调控功能,避免供配电线路过载。
A.4 防火要求
供电设备在建(构)筑物内安装时,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GB 50067、GB 50016、GB 55037的有关规定。其供电电源进线、分体式供电设备本体和充电终端之间的输出线应选用燃烧性能应不低于B2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级的电线、电缆。供电线缆防火与阻止延燃的敷设要求应符合GB 50217的有关规定。
A.5 接地
A.5 接地
供电设备的接地端子应可靠接地。
供电设备采用TN系统的配电网络时,优先与就近的建筑或配电设施共用接地装置。无法与就近的建筑或配电设施共用接地装置时,应加装接地装置,PE或PEN重复接地,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供电设备采用TT系统的配电网络时,供电回路应安装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供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值应满足GB/T 16895.21中TT系统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装置)作为故障保护的要求,且不应大于50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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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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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使用条件
- 5.2 结构
- 5.3 电击防护
- 5.4 能量与保护
- 5.5 过热及着火
- 5.6 机械防护
- 5.7 电磁兼容
- 5.8 标识与指示
- 6 试验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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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试验条件
- 6.3 施加故障条件后的合格判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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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结构检查
- 7.3 电击防护试验
- 7.4 能量与保护试验
- 7.5 过热及着火试验
- 7.6 机械强度试验
- 7.7 电磁兼容试验
- 7.8 标识与指示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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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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