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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标识与指示


5.8.1 标识
5.8.1.1 一般要求
    供电设备应按规定标注产品标识和警示标志。
    供电设备的标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持清晰可辨,且能耐受腐蚀。
5.8.1.2 产品标识
    供电设备产品标识的内容应符合GB/T 18487.1-2023中第17章的要求。产品标识应在供电设备正确安装之后,能从外部直接可见,或操作人员不需要工具即可打开的盖或门后,直接可见。产品标识不应施加在操作人员不需要工具即可拆除的部件上。对于机架或面板嵌装式供电设备,准许从机架或面板上移出来后看见标识。
5.8.1.3 警示标志
    供电设备表面或者任何一个通往危险部位的门、盖子等防护措施应设置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符合GB 2894中规定的标志类型、颜色、材质、尺寸和使用要求。如果警示标志是针对设备的特定零部件,应标注在零部件之上或就近位置。
5.8.2 指示
    供电设备应能提供以下一种或两种指示:
    ——集成的一种能直接可见的或可听到的指示;
    ——一种能进行远程访问和使用的电气或电子的指示,如提供的信号继电器触点、集电极开路输出或通过相关通信系统进行信息发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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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安全要求 GB397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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