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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有效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全面发挥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和风景区可持续发展,提高风景区的规划、管理水平和规范化程度,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风景区的总体规划。
1.0.3 风景区总体规划必须坚持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符合我国国情,符合风景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地突出风景区特性,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科学指导,综合部署。应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据现状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文化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 保护优先,完整传承。应优先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所依存的自然生态本底和历史文脉,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加强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促进景观培育与提升,完整传承风景区资源和价值。
3 彰显价值,永续利用。应充分发挥风景资源的综合价值和潜力,提升风景游览主体职能,配置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改善风景区管理能力,促使风景区良性发展和永续利用。
4 多元统筹,协调发展。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统筹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设施方便、人与自然和谐的壮丽国土空间。
1.0.4 风景区总体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互协调,并应指导下层次规划。
1.0.5 风景区总体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次修订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更名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原因如下:①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的要求,除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称为“xx规范”外,其余国家国标准皆使用“xx标准”一词;②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需要分别对应指导两个规划层次的标准,其中《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已编制,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更名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则有利于区分两个标准的内容,有利于形成层次明确的技术标准支撑体系;③《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规定的内容主要是用于指导风景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其内容不会因更名产生歧义和重大调整。
中国风景区源于古代的名山大川和邑郊游憩地,在中国文化与自然之间长期而深刻的双向建构中日渐成熟。历经数千年的不断发展,荟萃了自然之美和人文之胜,成为壮丽山河的典型代表和民族精神的象征,具有鲜明的中国历史与传统文化特色,是中华民族人与自然精神往来的理想场所,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典范之区,是人类文化瑰宝,是深刻体现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文化自信、民族复兴、文明互鉴的“活态”载体。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风景区规划建设管理积累了大量的新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1982年,国务院审定公布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区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需求不断提升,促进了风景区的飞速发展。当前,中国风景区面积已超过国土总面积的2%,风景区在保护自然文化遗产、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弘扬中华民族文化、激发大众爱国热情、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为实现风景区可持续发展,永久为人民提供优良的精神文化产品,必须提高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水平和规范化程度,把风景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的相关决策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轨道,修订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已成为当代重要的社会需求。
编制本标准所涉及并依据的法规有“七法一条例”。其中,国家法律有:文物、土地、环保、森林、海洋、城乡、房地产等七项,国务院公布的条例有:《风景名胜区条例》一项。
编制本标准的目的,一是以保护风景区优秀的自然和文化资源为前提,在总结中国风景区发展和规划建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出优化风景区功能、设施和用地布局等要求,确保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能够全面地发挥,从而提高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的水平。二是在风景区规划范围的有限境域里,统一规划内容范畴与深度、技术规定与标准、用词含义与统计口径、规划成果要求等,提高规划的规范化水平。三是适应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建设以及风景区可持续发展需要,利用技术规定与要求提高风景区的管理水平。最终提高风景区总体规划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先进性,实现风景、文化、生态、社会和经济五个方面的统筹协调和整体效益。
1.0.2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我国法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区总体规划。由地方政府设立但未纳入国家法定体系的市(县)级风景区总体规划宜参照执行。其他与风景区的资源和功能基本一致的保护地总体规划可参照执行,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水利风景区、城市湿地公园及尚未正式审定批准的风景旅游地等。
中国风景区源于古代的名山大川和邑郊游憩地,在中国文化与自然之间长期而深刻的双向建构中日渐成熟。历经数千年的不断发展,荟萃了自然之美和人文之胜,成为壮丽山河的典型代表和民族精神的象征,具有鲜明的中国历史与传统文化特色,是中华民族人与自然精神往来的理想场所,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典范之区,是人类文化瑰宝,是深刻体现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文化自信、民族复兴、文明互鉴的“活态”载体。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风景区规划建设管理积累了大量的新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1982年,国务院审定公布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区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需求不断提升,促进了风景区的飞速发展。当前,中国风景区面积已超过国土总面积的2%,风景区在保护自然文化遗产、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弘扬中华民族文化、激发大众爱国热情、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为实现风景区可持续发展,永久为人民提供优良的精神文化产品,必须提高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水平和规范化程度,把风景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的相关决策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轨道,修订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已成为当代重要的社会需求。
编制本标准所涉及并依据的法规有“七法一条例”。其中,国家法律有:文物、土地、环保、森林、海洋、城乡、房地产等七项,国务院公布的条例有:《风景名胜区条例》一项。
编制本标准的目的,一是以保护风景区优秀的自然和文化资源为前提,在总结中国风景区发展和规划建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出优化风景区功能、设施和用地布局等要求,确保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能够全面地发挥,从而提高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的水平。二是在风景区规划范围的有限境域里,统一规划内容范畴与深度、技术规定与标准、用词含义与统计口径、规划成果要求等,提高规划的规范化水平。三是适应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建设以及风景区可持续发展需要,利用技术规定与要求提高风景区的管理水平。最终提高风景区总体规划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先进性,实现风景、文化、生态、社会和经济五个方面的统筹协调和整体效益。
1.0.2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我国法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区总体规划。由地方政府设立但未纳入国家法定体系的市(县)级风景区总体规划宜参照执行。其他与风景区的资源和功能基本一致的保护地总体规划可参照执行,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水利风景区、城市湿地公园及尚未正式审定批准的风景旅游地等。
1.0.3 本条文是编制风景区总体规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风景区总体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当代中国正在为建设生态文明而努力,正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正在为建设美丽中国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理念,正在推进“四个自信”的建立与发展。当代中国也还处于大力转型发展的阶段,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提供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当代中国也更加的开放,国家交流更加频繁,文化上更加自信。这些都是风景区总体规划的决定性因素。
风景区总体规划必须符合风景区定位与发展实际。中国风景区山水优美、历史深厚、文物丰盛,独具中华民族特色,是为全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提供游憩体验的重要区域,是展示中国壮美国土、传统文化和国际形象的重要窗口。同时,风景区内包含了较多的城镇、乡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这些都是风景区总体规划须认真考虑、统筹协调的关键因素。
风景区总体规划是驾驭整个风景区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和手段,是在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对各种规划要素的系统分析和统筹安排,这种综合与协调职能,涉及所在地的资源、环境、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与趋势等广泛领域,这就需要深入调查研究,把握主要矛盾,充分考虑风景、文化、生态、社会和经济五方面的综合效益,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的特性。
1.0.4 中国风景区用地规模差异很大,面积跨度由不足10平方公里至上万平方公里,风景区具有地域空间的多样性和资源类型的复杂性,因而,常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总体层面的规划密切相关,甚至交错穿插或相互覆盖,这就需要在时间、空间和内容上相互关照、调整,使之协调互补发展,并有利于风景区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在定性方面主要是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多重性所引发的课题;在定量方面主要是用地规模、人口规模、开发利用强度所带来的矛盾;在定质方面主要是相关设施等级标准在配置上的众多因素;在经营管理上主要是责、权、利相关的土地管理权限或管理体制等难题;在政策与法规上主要是接点部位的诸多问题。上述协调因素,在不同的规划工作中有不同的重点和表现形式,而常见和有效的因素是在用地分区中相互协调。对于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下层次规划则应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具体来说,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协调和城市、生态环境、世界遗产、水资源、林地和自然保护区、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宗教活动场所、旅游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处理好与各专业规划的关系,并分别落实到风景区总体规划的各项规划内容中。风景区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风景区的范围、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城市开发边界、城市空间管制等方面内容;应保护世界遗产,协调与世界遗产保护规划的关系;应保护文物古迹及其环境,协调与文物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关系;应保护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协调与生态环境保护分区与保护要求的关系;应保护水资源及其环境,协调与水资源规划的关系;应保护林地,协调与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关系;应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及其环境,协调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应协调与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旅游活动的关系,提升旅游服务与发展水平。
风景区总体规划必须符合风景区定位与发展实际。中国风景区山水优美、历史深厚、文物丰盛,独具中华民族特色,是为全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提供游憩体验的重要区域,是展示中国壮美国土、传统文化和国际形象的重要窗口。同时,风景区内包含了较多的城镇、乡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这些都是风景区总体规划须认真考虑、统筹协调的关键因素。
风景区总体规划是驾驭整个风景区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和手段,是在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对各种规划要素的系统分析和统筹安排,这种综合与协调职能,涉及所在地的资源、环境、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与趋势等广泛领域,这就需要深入调查研究,把握主要矛盾,充分考虑风景、文化、生态、社会和经济五方面的综合效益,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的特性。
1.0.4 中国风景区用地规模差异很大,面积跨度由不足10平方公里至上万平方公里,风景区具有地域空间的多样性和资源类型的复杂性,因而,常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总体层面的规划密切相关,甚至交错穿插或相互覆盖,这就需要在时间、空间和内容上相互关照、调整,使之协调互补发展,并有利于风景区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在定性方面主要是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多重性所引发的课题;在定量方面主要是用地规模、人口规模、开发利用强度所带来的矛盾;在定质方面主要是相关设施等级标准在配置上的众多因素;在经营管理上主要是责、权、利相关的土地管理权限或管理体制等难题;在政策与法规上主要是接点部位的诸多问题。上述协调因素,在不同的规划工作中有不同的重点和表现形式,而常见和有效的因素是在用地分区中相互协调。对于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下层次规划则应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具体来说,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协调和城市、生态环境、世界遗产、水资源、林地和自然保护区、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宗教活动场所、旅游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处理好与各专业规划的关系,并分别落实到风景区总体规划的各项规划内容中。风景区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风景区的范围、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城市开发边界、城市空间管制等方面内容;应保护世界遗产,协调与世界遗产保护规划的关系;应保护文物古迹及其环境,协调与文物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关系;应保护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协调与生态环境保护分区与保护要求的关系;应保护水资源及其环境,协调与水资源规划的关系;应保护林地,协调与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关系;应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及其环境,协调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应协调与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旅游活动的关系,提升旅游服务与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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