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8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8.0.1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应包括土地资源分析评估,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及其汇总表,土地利用规划及其汇总表等。
8.0.2 土地资源分析评估,应包括对土地资源的特点、数量、质量与潜力进行综合评估或专项评估。
8.0.3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应表明土地利用现状特征,风景用地与生产生活用地之间的关系,土地资源演变、保护、利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8.0.4 土地利用规划,应在土地利用需求预测与协调平衡的基础上,明确土地利用规划分区及其用地范围。
8.0.5 土地利用规划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 突出风景区土地利用的重点与特点,扩大风景用地。
    2 保护风景游赏用地、林地、水源地、湿地和基本农田。
    3 因地制宜地合理调整土地利用,发展符合风景区特征的土地利用方式与结构。
8.0.6 用地汇总应符合表8.0.6的规定,并表明规划前后土地利用方式和结构变化。

8.0.7 风景区用地分类应按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8.0.8 使用本标准表8.0.6和表B.0.1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内容、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其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本标准表8.0.6可同时采用大类和中类统计。
8.0.9 土地利用规划应扩展甲类用地,严格保护戊类、庚类、辛类、壬类用地,控制乙类、丁类、已类用地,缩减癸类用地;应严格控制丙类用地,科学确定其规模,用地布局宜通过风景区详细规划确定,可并用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代码。
8.0.10 相对集中的乙类用地,应明确建设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色彩、建筑风貌等控制性指标或要求。
 

条文说明
8.0.1 人均土地少和人均风景区面积少,这是基本国情,应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和风景区用地,应综合协调、有效控制各种土地利用方式。为此,风景区土地利用规划更加重视其协调作用,应突出体现风景区土地的特有价值,一般包括三方面主要内容,即用地评估、现状分析、土地利用规划等。
8.0.2 在土地资源评估中,专项评估是以某一种专项的用途或利益为出发点,例如分等评估、价值评估、因素评估等;综合评估可在专项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它是以所有可能的用途或利益为出发点,在一系列自然和人文因素方面,对用地进行可比的规划评估。一般按其可利用程度分为有利、不利和比较有利等三种地区、地段或地块,并在地形图上表示。
    通过资源的分析研究评估,掌握用地的特点、数量、质量及利用中的问题,为估计土地利用潜力、确定规划目标、平衡用地矛盾及土地开发提供依据。
    在风景区中,很少作全区整体的土地资源评估,仅在有必要调整的地区、地段或地块作局部评估。另一方面,风景区总体规划是以景源评价为基础,以景源级别为主导因素,为保护景源的需要,矿藏不准开、项目不能上的事实在各国已非少见。
8.0.3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是在风景区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下,对全区各类土地的不同利用方式及其结构所作的分析,包括风景、社会、经济三方面效益的分析。通过分析,总结其土地利用的变化规律及有待解决的问题。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可以用表格、图纸或文字表示。
8.0.4 土地利用规划,是在土地资源评估、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策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规划的目标与任务,对各种用地进行需求预测和反复平衡,拟定各种用地指标,编制规划方案和编绘规划图纸。规划图纸的主要内容为土地利用规划分区。
    土地利用规划分区也称用地区划,既是规划的基本方法,也是规划的主要成果。它是控制和调整各类用地,协调各种用地矛盾,限制不适当开发利用行为,实施宏观控制管理的基本依据和手段。
    风景区的土地利用规划重在协调,其粗细、简繁和侧重点不尽相同。要依据规划阶段、规划任务、基础条件的不同,做出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规划成果。
8.0.5 本条所列的三项基本原则,既体现了风景区总体规划的特点需求,也体现了国家土地利用规划的基本政策和原则。
8.0.6 风景区用地汇总表,也是土地利用规划成果的表达方式之一。表中的用地名称是用地分类中的十个大类的名称。
    表中现状与规划的数字并列,可反映规划前后土地利用方式的变化情况,具有多种分析意义和价值。
    表中备注的现状总人口和规划总人口,可用来分析各类用地人均指标。
8.0.7、8.0.8 风景区用地分类,首先以风景区用地特征、作用和规划管理需要为基本原则,同时还要考虑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相关专业用地分类等常用方法,使其分类原则和分类方法协调,以便调查成果和相关资料可以互用与共享。
    风景区用地分类,应依照土地的主导用途进行划分和归类。在规划的不同阶段,可依据工作性质、内容、深度的需求,采用本分类中的全部或部分分类。其中,在详细规划中,多使用小类。
    风景区用地分类的代号,大类采用中文表示,中类和小类各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本代号可用于风景区总体规划图纸和文件。
    用地分类中的建设用地包括风景点建设用地、旅游服务设施用地、居民社会用地、交通与工程用地。其中风景点建设用地包括人文景点景物的建(构)筑物用地、附属游览道路与游览场地,可包含为游人服务的小卖部、信息、咨询、管理等附属功能建(构)筑物;历史人文景点景物中依法扩建、加建的建筑物,若为营利性餐馆、住宿功能,不属于风景点建设用地;新建人文景点景物中,营利性餐馆、住宿功能的建筑物不属于风景点建设用地。
    用地分类中的科研设施用地不能用于餐饮、住宿、娱乐等功能。
    风景区用地分类与城乡用地分类、土地规划用途分类的对应关系可参照表 4。

8.0.9 风景区各类用地的增减变化,应依据风景区的性质和当地条件,因地制宜与实事求是地处理,更加充分地利用风景区的土地潜力,表达风景区用地特征,增强风景区的主导效益。
    对于丙类用地,要严格控制并区别对待城市建设用地和乡镇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丙1 类)多属历史遗留用地,对待这类用地的态度是承认现状,在此基础上进行此控制和缩减,不予扩建。对于乡镇居民点建设用地多数是与风景资源和环境紧密结合不易分离,对这类用地应采取谨慎发展的思路,从为风景区旅游服务出发考虑乡村发展,是与风景区互相促进的发展模式,不搞工业、污染企业、大规模外来建设等。乡镇居民点建设用地可以在风景区详细规划中具体考虑,可以并用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代码,在规划上符合风景区要求,在审批程序上同时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对于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独立用地片区可参照乡镇居民点建设用地的方式在风景区详细规划具体考虑。
8.0.10 乙类用地相对集中的,应明确控制指标或要求,是为了指导风景区详细规划编制,避免出现详规随意解释总规、不符合总规建设要求的现象。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