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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7.1.1 凡含有居民点的风景区,应编制居民点调控规划;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应编制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7.1.2 编制城市、镇规划,规划范围与风景区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应将风景区总体规划中的保护要求纳入城市、镇规划。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划范围与风景区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应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城乡建设和发展,应与风景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7.1.3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包括:现状、特征与趋势分析,经营管理与社会组织,居民社会空间结构、布局与人口发展规模,居民点性质、职能和调控类型,产业引导等内容。
7.1.4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 应建立适合风景区特点的社会运转机制,应保证居民生产生活及相应利益。
2 以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为前提,优化居民社会的空间格局,条件许可时应进行生态移民。
3 科学引导居民社会的产业发展,促进风景区永续利用。
7.1.5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科学预测各种常住人口规模,严格限定人口分布的控制性指标;应根据风景区需要划定无居民区、居民缩减区和居民控制区。
7.1.6 农村居民点应划分为疏解型、控制型和发展型等三种基本类型,严格控制其规模和布局,并明确建设管理措施。
7.1.7 风景区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特色风貌村点应提出规划引导与保护措施。
7.1.8 居民社会用地规划严禁将工业项目、城镇建设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用地安排在景点和景区内,不得在风景区内安排有污染的工矿企业和有碍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农业生产用地,不得安排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条文说明
7.1.1 从我国当前风景区的现状来看,多数风景区内分布有一定数量的常住人口,这些常住居民有些参与风景区的管理与服务,有些是传统村落的居住者和守候者,有些也是风景环境的维护者。这些常住人口达到一定规模,就成为风景区的居民社会因素。可以说,外来的游人、直接服务的职工、间接服务的居民等三类人口并存,达到一定级配关系时,就形成了良好的社会组织系统。当然,居民社会应该成为积极因素,其局部也兼有游赏吸引力的作用;然而,它也可能成为消极因素,这在人口密集地区显得尤为敏感。正因为这样,本条规定居民社会因素属调控系统规划,并规定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总体规划,应编制居民社会体系规划。这既是风景区有序运转的需要,也是与村镇、城市、区域规划协同进行并协调发展的需要。
7.1.2~7.1.4 需要编制居民社会规划的风景区,其范围内将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人口规模和建制,它的规划基本内容和原则,应该同其规模或建制级别的要求相一致,同时,它还要适应风景区的特殊需要与要求。在人口发展规模与分布中,需要贯彻控制人口的原则;在社会组织中,需要建立适合本风景区特点的社会运转机制;在居民点性质和分布中,需要建立适合风景区特点的居民点系统;在居民点用地布局中,需要为创建具有风景区特点的传统村落、文明村配备条件;在产业和劳力发展规划中,需要引导和有效控制淘汰型产业的合理转向。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是引导生产力和人口合理分布、落实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基础工作,也是调整、变更行政区划的重要参基考,又是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因而,其规划内容和原则,应按所在地域的统一要求运行,本规划只对其中的特殊要求提出相应规定,对其他常规内容和原则不再作一般性规定。
7.1.5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的首要任务,是在风景区范围内,科学预测和严格限制各种常住人口的规模及其分布的控制性指标。当然,这些指标均应在居民容量的控制范围之内。在不少的风景区总体规划中,甚至一些人口密集的城市近郊风景区中,也常回避这一严峻的社会现实和难题。如果规划中回避,管理中放任,风景区人口管理还不如城镇有序,这类风水宝地必然成为人口失控或集聚区,风景区的其他各种规划将失去意义,最终将改变风景区的基本性质。
规划中控制常住人口的具体操作方法,是在风景区中分别划定无居民区、居民缩减区和居民控制区。在无居民区,不准常住人口落户;在缩减区,要分阶段地逐步减小常住人口数量;在控制区要分别定出允许居民数量的控制性指标。这些分区及其具体指标,要同风景保护培育规划和居民容量控制指标相协调。
7.1.6~7.1.8 在居民社会因素比较丰富的风景区,可以形成比较完整的居民点体系规划。这种规划同风景区所在地域的城市和村镇规划必然有着密切的相关关系。因而,应从地域相关因素出发,应在风景区内外的居民点规划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对已有城镇村点,从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的角度提出调控要求;对规划中拟建的旅游服务基地和风景区管理机构基地,也提出相应的控制性规划纲要。
在规划中,对农村居民点的具体调控引导方法,是从协调农村居民点发展与风景区保护的相互关系,按其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变动规律和趋势,分别划分疏解型、控制型和发展型等三种基本类型,并分别控制各个类型的规模、布局和建设管理措施。
在居民社会用地规划中,不得安排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不得在景区和景点范围内安排工业项目、城镇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用地,不得在风景区内安排有污染的工矿企业和有碍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农业生产用地。
7.1.2~7.1.4 需要编制居民社会规划的风景区,其范围内将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人口规模和建制,它的规划基本内容和原则,应该同其规模或建制级别的要求相一致,同时,它还要适应风景区的特殊需要与要求。在人口发展规模与分布中,需要贯彻控制人口的原则;在社会组织中,需要建立适合本风景区特点的社会运转机制;在居民点性质和分布中,需要建立适合风景区特点的居民点系统;在居民点用地布局中,需要为创建具有风景区特点的传统村落、文明村配备条件;在产业和劳力发展规划中,需要引导和有效控制淘汰型产业的合理转向。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是引导生产力和人口合理分布、落实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基础工作,也是调整、变更行政区划的重要参基考,又是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因而,其规划内容和原则,应按所在地域的统一要求运行,本规划只对其中的特殊要求提出相应规定,对其他常规内容和原则不再作一般性规定。
7.1.5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的首要任务,是在风景区范围内,科学预测和严格限制各种常住人口的规模及其分布的控制性指标。当然,这些指标均应在居民容量的控制范围之内。在不少的风景区总体规划中,甚至一些人口密集的城市近郊风景区中,也常回避这一严峻的社会现实和难题。如果规划中回避,管理中放任,风景区人口管理还不如城镇有序,这类风水宝地必然成为人口失控或集聚区,风景区的其他各种规划将失去意义,最终将改变风景区的基本性质。
规划中控制常住人口的具体操作方法,是在风景区中分别划定无居民区、居民缩减区和居民控制区。在无居民区,不准常住人口落户;在缩减区,要分阶段地逐步减小常住人口数量;在控制区要分别定出允许居民数量的控制性指标。这些分区及其具体指标,要同风景保护培育规划和居民容量控制指标相协调。
7.1.6~7.1.8 在居民社会因素比较丰富的风景区,可以形成比较完整的居民点体系规划。这种规划同风景区所在地域的城市和村镇规划必然有着密切的相关关系。因而,应从地域相关因素出发,应在风景区内外的居民点规划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对已有城镇村点,从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的角度提出调控要求;对规划中拟建的旅游服务基地和风景区管理机构基地,也提出相应的控制性规划纲要。
在规划中,对农村居民点的具体调控引导方法,是从协调农村居民点发展与风景区保护的相互关系,按其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变动规律和趋势,分别划分疏解型、控制型和发展型等三种基本类型,并分别控制各个类型的规模、布局和建设管理措施。
在居民社会用地规划中,不得安排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不得在景区和景点范围内安排工业项目、城镇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用地,不得在风景区内安排有污染的工矿企业和有碍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农业生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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