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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基础工程规划


6.4.1 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应包括邮电通信、给水排水、供电、环境卫生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还可包括供热、燃气等内容。风景区内的旅游村、旅游镇、旅游城等服务基地的基础工程规划应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划标准进行编制。
6.4.2 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的要求。
    2 应同风景区的特征、功能、级别和分区相适应,不得损坏景源、景观和风景环境。
    3 应确定合理的配套工程、发展目标和布局,并进行综合协调。
    4 工程设施的选址和布局应提出控制性建设要求。
    5 核心景区及景区景点范围内不应建设高速公路、铁路、水力发电站及区域性的供水、供电、通信、输气等工程。
6.4.3 邮电通信规划,应提供风景区内外通信设施的容量、线路及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配备能与国内外联系的通信网络设施。
    2 在景点范围内,不得安排架空电线穿过,宜采用隐蔽工程。
6.4.4 给水排水规划应包括:现状分析,用水量、排水量预测,水源地选择、输配水管网布置、给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及其他配套设施,确定排水体制、划定排水分区、布置排水管网、确定污水处理措施等内容。给水排水设施布局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景点和景区范围内,不得布置暴露于地表的大体量给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2 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处理程度和工艺应根据受纳水体、再生利用要求确定。
6.4.5 风景区供电规划应包括:供电及能源现状分析、负荷预测、供电电源点和电网规划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景点和景区内不得安排高压电缆和架空电线穿过。
    2 主要供电设施宜布置于用电负荷中心的服务建筑、居民村镇及其附近。
6.4.6 风景区内供水、供电及床位用地标准,应符合表6.4.6的规定。其中用电标准按每间房2床计算,并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6.4.7 环境卫生工程规划,应根据旅游服务设施、游览道路及游人量的规划确定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明确旅游厕所、垃圾转运设施的标准、位置及数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景内不宜设置垃圾处理设施。
    2 垃圾转运设施宜靠近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但不宜设在游客集中区域。

条文说明
6.4.1 由于风景区的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十分丰富,因而所涉及的基础工程项目也异常复杂,各种形式的交通运输、道路桥梁、邮电通信、给水排水、电力热力、供热及燃料能源供应(包括供热工程、燃气工程、太阳能、风能、沼气、潮汐能)、水利水电、环境保护、环境卫生、人防军事和地下工程等基础工程均可直接遇到。同时,其中大多数已有各自专业的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因此,风景区总体规划中的基础工程专项规划,应依据以下三项原则:一是规划项目选择要适合风景区的实际需求;二是各项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及技术标准应与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阶段要求相适应;三是各项规划之间应根据风景区的具体环境和条件相互协调。为此,本标准选择应用最多、必要性最强、并需先期普及的四项基础工程,作为风景区总体规划中应提供的配套规划,对四项规划的基本内容作了规定,对四项规划作了特定技术要求,以适应风景区环境的特定需要。
    风景区内的旅游村、旅游镇、旅游城等服务基地的基础工程规划,其内容和深度应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划规范、标准进行编制,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18、《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T 50293、《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 GB/T 5085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镇规划标准》GB 50188等。
6.4.2 本条规定了基础工程规划的几项基本原则。在风景区的基础工程规划中,一些大型工程或干扰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常常引起各方关注和争议。例如铁路、公路、桥梁、索道等交通运输工程,水库、水坝、水渠、水电、河闸等水利水电水运工程,这些工程有的直接威胁景源的存亡、有的引起景物和景观的破坏与损伤、有的引起游赏方式和内容的丧失,有的引起环境质量和生态的破坏、有的引起民族与文化精神创伤。因此,对这类工程和项目,必须进行专项景观论证和敏感性分析,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4.3 风景区邮电通信规划,需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满足风景区的性质和规模及其规划布局的多种需求,二是符合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等邮电服务要求。各级风景区均应配备同国内联系的邮电通信网络设施;同时,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及其规划布局的差异,对邮电通信规划的需要也不相同。应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布局和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业务收入等基本因素,分别配置相应的一、二、三等邮电局、所,并形成邮电服务网点和信息传递系统。
6.4.4 风景区的给水排水规划,需要正确处理生活游憩用水(饮用水质)、工交(生产)用水、农林(灌溉)用水之间的关系,满足风景区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求,有效控制和净化污水,保障相关设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在分析水源、地形、规划要求等因素基础上,预测服务设施的用水量和污水量,必要时应做水资源平衡分析。
    为了保障景点景区的景观质量和用地效能,不应在其中布置大体量的给水和污水处理设施;为方便这些设施的维护管理,将其布置在居民村镇附近比较适宜。
    排水工程规划强调了排水体制确定,即雨污分流制。也强调了污水不得随意排放,也就是说污水如果不能外排而是就地排放,必须要进行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具体的排放要求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以及地方排放标准。鼓励污水的再生回用,其处理深度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的规定。
6.4.5 风景区的供电和能源规划,在人口密度较高和经济社会因素发达的地区,应以供电规划为主,并纳入所在地域的电网规划。在人口密集较低和经济社会因素不发达并远离电力网的地区和服务设施,可考虑其他能源渠道,例如:风能、地热、沼气、水能、太阳能、潮汐能等清洁新能源。
6.4.6 本条规定了供水、供电及床位用地标准。其中,表6.4.6中的标准定额幅度较大,这是由于我国风景区的区位差异较大的原因,在具体使用时,可根据当地气候、生活习惯、设施类型级别及其他足以影响定额的因素来确定,同时要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表中住宿建筑的用水量采用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 2014 的标准。
    表中的居民水量标准只是居民的生活用水量标准,如果公共建筑用水量按生活用水量的20%考虑,居民的综合生活用水量为(72-180L)/人.d,与《镇规划标准》 GB 50188-2007中的生活用水量数值基本吻合,因此不再修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用电量的增加迅猛,上版规范中的服务设施用电量指标明显偏小。修编时对应了《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 GB/T 51294-2018中住宿设施的建筑面积和用电量标准,其中简易旅宿点建筑面积为(50~60)m2/间,一般旅馆建筑面积为(60~75)m2/间,中级旅馆建筑面建积为(75-85)m2/间,高级旅馆建筑面积为(85~120)m2/间,每个房间按2个床位计算估算,供电负荷取值为(40~80)W/m2
    参照《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T 50293-2014,人均综合用电量值取(400~2500) kWh/(人.a),每日用电时间按8个小时计,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大约为(400~2500) ×1000÷8÷365= (137~856)W/d,可以考虑取值(150~900)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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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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