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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


3.1.1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分类筛选、景源等级评价、评价指标与分级标准、综合价值评价、评价结论等内容。
3.1.2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将现场踏勘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进行。
    2 应采取景源等级评价和综合价值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综合确定风景区的价值与特征。
    3 景源等级评价应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3.1.3 风景名胜资源应进行分类筛选,提出景源分类数量统计表,其分类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3.1.4 应以景源分类调查与筛选为基础,选择适当的评价指标对景点进行等级评价;根据风景区资源特点对景群进行等级评价;提出级别数量统计表。对独特或濒危景源,宜单独评价。
3.1.5 景源评价应对所选评价指标进行权重分析,评价指标的选择应符合表3.1.5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风景区或部分较大景区评价时,宜选用综合评价层指标。
    2 对景点或景群评价时,宜选用项目评价层指标。
    3 对景物评价时,宜选用因子评价层指标。
3.1.6 风景名胜资源分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源评价分级应分为五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2 景源等级应根据景源特征,及其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分值和吸引力范围确定。
    3 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
    4 一级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级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作用,在国内外著名和有国际吸引力。
    5 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省际吸引力。
    6 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
    7 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
3.1.7 综合价值评价应包括景观、文化、生态和科学等主要方面,应进行横向比较和分析,阐述风景区的综合价值特点、优势,明确价值的载体与分布空间,确定风景区综合价值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3.1.8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结论应由评价分析、特征概括、价值评定等三部分组成。评价分析应表明主要评价指标的特征、横向比较分析或结果分析;特征概括应表明景源的类型特征、典型性和代表性特征、综合特征等;价值评定应表明景源的综合价值级别。

条文说明
3.1.1 风景名胜资源可以视为一种潜在风景,当它在一定的赏景条件中,给人以景感享受才成为现实风景。景源评价就是寻觅、探察、领悟、赏析、判别、筛选、研讨各类景源的潜力,并给予有效、可靠、简便、恰当的评估。因而,景源评价实质上从景源调查阶段即已开始,边调查边筛选边补充,景源评分与分级则进入正式文字图表汇总处理阶段,综合价值评价则是对风景区总体价值特征的评判,评价结论则是最后概括提炼阶段。景源评价既需按步骤逐渐深入,同时又有相互衔接、甚至相互穿插。
3.1.2 本条对景源评价作了三项原则性规定:
    首先,评价者是景源评价的主体,评价主体既有明显的认识、理解、感受的个性差异,也有相似的社会、功能、需求的共性规律。为从共性规律中探求标准,从个性差异中提取特点,均衡而适当地反映相关人群的风景意识,所以要求评价者必须在兼顾现场体察感受和相关资料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评价,把主客观评价结合起来,防止只注重现场踏勘或资料分析的片面性而影响评价效果。
    其二,景源等级评价主要是从单个景源出发进行评价,不易从整体上把握风景区的价值与特征;综合价值评价则相反,对风景区的价值和特征进行了概括总结。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的评价互相补充校核,才能准确认识风景区。
    其三,景源评价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经验性概括,它具有整体思维的观念,适合于综合性很强的学科,带有模糊性的特征,它有利于总体把握景源评价特征,却也容易流于深奥莫测,难以传达和普及推广;二是定量性概括,具有微观分析的精神,它脱胎于自然学科,带有明确性的特征,它有利于评价认识的深化及其普及,却也易含机械性的偏颇。显然,在景源评价中引入和渗透定量性概括是必要的,但也不可忽视风景本质及其整体性特征而生硬搬用,防止对风景规律的误解与扭曲,防止因量化分析和加权不当而产生片面性。其实,两种概括都是思维运动中的一个级别,经常是互补互促螺旋推进的。因此,规定景源评价方法应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虽然定量分析目前尚有许多难点,但不少技术成果已说明两者结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具体操作中,应重点把握景源的价值与特色。
3.1.3 为了做好景源调查和筛选,就需要一种应用性景源分类。景源分类既应遵循科学分类的通用原则,又应遵循风景学科分类或相关学科分类的专门原则,适应基础资料可以共用和通用与互用的社会需求。景源分类的具体原则是:①性状分类原则,强调区分景源的性质和状态;②指标控制原则,特征指标一致的景源,可以归为同一类型;③包容性原则,即类型之间有较明显的排他性,少数情况有从属关系;④约定俗成原则,社会和学术界或相关学科已成习俗的类型,虽不尽合理而又不失原则尚可以意会的则保留其类型。
    这里所列的景源分类有三层结构,即大类、中类、小类。其中,大类按习俗分为自然和人文两类;中类基本上属景源的种类层,分为8个中类,在同一中类内部,或其自然属性相对一致,同在一个自然单元中,或其功能属性大致相同,同是一个人工建设单元和人类活动方式及活动结果;小类基本上属景源的形态层,是景源调查和分类的具体对象,分为78个小类。当然,还可以进一步划分出数以百计的子类。
3.1.4 作为评价对象,景源系统的构成是多层次的,每层次含有不同的景物成分和构景规律,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景源之间,难以简单的相互类比。关于景源的层次,至少可以分成三层,各层举例如图2所示。
    从景源层次中可以看出,如果任选不同层次的景源放在一起评价,将会产生难以评说或令人啼笑皆非的效果。基于这类不成功的规划实践,本标准规定应在同层次或同类型的景源之间进行评价。
    在省域、市域的风景区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阶段,通常在景源结构层选择评价对象。在省域、市域的风景区体系规划中,应对风景区域、风景区、景区作出等级评价,应对重要景点作出等级评价。在风景区总体规划中应对景点作出等级评价,可对景物作出等级评价,可根据景源内在联系对景群、景线作出等级评价,可根据需要进行名景评价。
    名景一般是综合性景观,如各地的“八景”、“十景”。名景也是一种概括性的提炼,它可依托于具体景点如西湖的“苏堤春晓”,也可依托于整体景观环境如峨眉山的“金顶祥光”。名景评价用于概括风景区突出的景源特色,可不进行等级评价。
    在详细规划阶段,因规划范围大小不一,可在结构层、种类层和形态层中选择评价对象。需补充完善风景总体规划阶段的景源评价时,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
    在景点规划阶段,通常在种类层和形态层中选择评价对象。
    例如:“桂林山水甲天下,桂林山水在漓江,漓江山水在兴坪”就包含着不同规划阶段,对桂林风景区域、漓江风景区、兴坪景区等不同景源单元评价结果的一种概括性说法。再如:“泰山天下雄”、“黄山天下奇”、“华山天下险”、“峨眉天下秀”、“青城天下幽”等是对相同景源单元的景观特征概括。又如:“天下第一山”、“天下第一泉”等就是对某种景源种类和形态的等级概括。这些都是程度不等地反映着对不同层次景源评价的概括性说法。
3.1.5 作为评价标准,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层次系统,内含庞杂的评价因素和评价指标,如果没有一定的层次和秩序以及相应的使用方法,是难以同景源系统层次相对类比的。这里,至少可以分成四个层级,各层举例如表3.1.5。
    上述评价指标中,目前使用频率较高和引用较多的是综合评价层的4个指标与项目评价层的18个指标,因子评价层的40多个指标也常被部分选用,指数评价层的数以百计的指标尚处在分解提取筛选之中,其中有部分指标被广泛用于某种景物评价之中。因此,本标准仅提出前三层次的指标,以供评分需要和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使用。
    在景源评价时,评价指标的具体选择及其权重分析,是依据评价对象的特征和评价目标的需求而确定的。
    在对风景区或景区评价时,经常使用综合评价层的4个指标,其中,景源价值当是首要指标,其重要度的量化值-权重系数必然会高。有时,仅有综合评价结果尚不足以表达参评风景区或景区的特征及其差异,这就需要依据评价目标的需求,在景源价值、环境水平、利用条件、规模范围等四个指标中选择其中某个项目评价层指标作为补充评价指标。例如,为反映自然山水特征与差异时,可以选择欣赏价值;为强调文物胜迹特征与差异时,可以选择文化价值;为突出规模效益特征与差异时,可以补充容量指标。
    在对景点或景群评价时,经常在项目评价层的18个指标中选择使用。这时若仍用综合评价层的4个指标,就会显得过分概略或粗糙,虽有可能评出级差,但难以反映其特征,不利于评价结果的描述和表达。景点评价在风景区总体规划中应用最多,评价指标的选择及其权重分析的可行性方案也较多,重要的是针对评价目标来选择能反映其特征的相关指标。
    在对景物评价时,经常在因子评价层的40多个指标中选择使用。由于评价目标和景物特征的差异较大,实际中选择和使用的指标相对于40多个而言仅占较少数量,因人因物而异的灵活性也就较大。
3.1.6 景源评价中所涉及的自然美虽然是客观存在的,而认识它的能力则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结果,因而自然美的主观观念总是相对的,这就使得景源评价难以有一个绝对的衡量标准和尺度。所以景源评价标准只能是相对和各有特点的。
    就国土而言,景源评价可以为有计划地保护和管理景源,制定全国或省、市风景旅游发展计划提供依据;就一个风景区而言,景源评价是分类分级、选点区划、确定性质功能规模、制定规划设计方案的基础。这就需要对景源评价结果有一个相对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
    本条所列的景源等级划分标准,主要根据景源价值和构景作用及其吸引力范围来确定。其中,一、二、三级景源标准可以与国家多项法规衔接或相互协调,四级景源可以适应风景区的结构与布局需要,特级景源可以适应国际习惯及世界遗产保护需求。因而,把景源划分为五级有着广泛的适应性、可比性和统一性。
3.1.7 综合价值评价是对风景区整体价值进行评价的一种方式,其参考了世界遗产价值的评价方法,具有风景区的特点,可以在景源等级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综合价值评价。具体方法是:在宏观层面,针对风景区的景观、文化、生态与科学等四个方面分别进行综合性评价,归纳出其中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价值特点与主要优势,提炼风景区最突出的价值特征,明确其载体与空间分布。同时,国家级风景区总体规划需要在全国或全世界尺度进行同类资源的优势比较,省级风景区总体规划需要在全省或全国尺度进行同类资源的优势比较。
    国家级风景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评价应在以下四个方面具有世界或全国性优势:①奇特的自然景观或天然美景;②能够反映中华文明进程、文化特征或完美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人文景观资源;③独特的生态系统,或高度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或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④能够反映地质过程、生物演化过程的例证,或特殊的地质地貌景观和古生物遗迹。省级风景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评价应在以上四个方面具有区域性优势。
3.1.8 景源评价分析是在景源等级划分的基础上进行的结果性分析,既可以显示中选的主要评价指标在评价中的作用与结果,显示景源的分项优势、劣势、潜力状态,也可以反向检验评价指标选择及其权重分析的准确度。在分析中如果发现有漏项或不符合实际的权重现象,应该随机调整、补充,甚至重新评分与分级。
    景源特征概括是在景源的级别、数量、类型等排列的基础上,提取各类各级景源的个性特征,进而概括出整个风景区景源的若干项典型景观特征和综合特征。这些特征是风景区定性、发展对策、规划布局的重要依据。
    价值评定是对风景区突出价值的概括性提炼,是对风景区的总体认知。价值级别分为世界级、国家级和地方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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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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