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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  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  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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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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