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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注


第一百零一条  注应采用1、2、3......顺序编号。注的字体应比正文字体小一号。
第一百零二条  当条文中有注释时,其内容应纳入条文说明。当确有必要时,可在条文的下方列出。注释内容中不得出现图、表或公式。
第一百零三条  表注可对表的内容作补充说明和补充规定。表注应列于表格下方,采用“注”与其他注释区分。表中只有一个注时,应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同一表中有多个注时,应标明“注:1、2、3......”等。
第一百零四条  图注不应对图的内容作规定,仅对图的理解作说明。图注列于图名的下方。
第一百零五条  角注可对条文或表中的内容作解释说明,术语和符号不得采用角注。角注应标注在所需注释内容的右上角。
第一百零六条  “注”的排列格式应另起一行列于所属条文下方,左起空二字书写,在“注”字后加冒号,接写注释内容。每条注释换行书写时,应与上行注释的首字对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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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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